你签订的车位买卖协议违法吗?

2021-08-15 14:46·天津二中院

来源:承德日报

转自: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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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6年6月25日,刘某某与被告华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及地下车位协议一份,购买华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住宅楼一套并以15万元购得该楼房地下车位一个。该地下车位协议约定“地下车位使用权总价款15万元”同时约定“停车位及附属设施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车位不能使用(战时腾空),甲方需在15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原告刘某某认为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不属于开发商,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车位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地下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不得转让,但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楼房后,为方便生活又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有偿取得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协议中双方对车位性质、使用价款、使用年限、车位编号、禁止再行转让,以及战时腾空等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原告取得的是使用权并非所有权,双方形成的是使用权转让关系而不是所有权买卖关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原告主张无效并要求返还价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楼房地下车库或车位在和平时期归购买人使用,战时用于防空。车位或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居民与开发商签订的是“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书”,但提请大家放心,即使你所购买的是使用权也不会影响你正常使用,如你所购买的商品房,同样你所购买的是相应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取得相应的土地所有权一样。该协议名为“车位买卖”实为“车位使用权转让”,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以上案例中的刘某某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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