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是否有赡养爷爷的义务

爷爷年轻时离家出走,对其子未尽到任何抚养义务。多年后其子去世——

孙子是否有赡养爷爷的义务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离家出走多年的爷爷李某回家了,小李却没有丝毫高兴之情。说起其中原因,令人唏嘘。

李某年轻时不务正业,结婚生子后不是勤劳致富,养活一家老小,而是游手好闲,说是在外面打工,却一分钱也未带回来过。李某妻子对其非常失望,自己起早贪黑,照顾一家老小。李某却乐得清闲自在,在外面打工期间,认识了外地一名离婚妇女,并与其同居生活,多年来从未给家里寄过一分钱。

李某妻子一个人把老人送终,把儿子养大并成家。有了孙子小李后, 李某妻子撒手人寰。小李10岁时,其父亲也生病去世,剩下他与母亲相依为命。小李非常要强,长大后勤劳能干,日子过得非常不错。

今年初,消失近30年的李某突然回家了,其体弱多病,并无积蓄,生病也无钱医治,想让小李掏钱,却遭到小李拒绝。李某外出多年不回家,小李已从奶奶和村里人的口中知道了李某的为人,因此坚决拒绝赡养李某。李某悔不当初,却为时已晚。他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儿子去世后,孙子是否有赡养他的义务。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静。

赵律师认为,虽然李某婚后未对家庭、子女进行照顾,但小李身为李某的孙子,在其有负担能力时,有赡养李某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对于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其二,孙子女即赡养人有负担的能力。

本案中,李某体弱多病,并无积蓄,生病也无钱医治,满足民法典中对于被赡养人的要求,而小李日子过得非常不错,也应当可以认定其有负担的能力,同样满足民法典中对孙子女赡养祖父母的要求。因此,虽然李某年轻时游手好闲,对家庭毫无贡献,也未对小李有过亲祖父的关心与爱,但是,法律是基于他们之间的直系血亲关系,规定了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赡养义务。

那么,赡养义务应当包含哪些呢?赵律师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

赵律师认为,小李应当积极解决其与祖父李某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建议我们每个人都要注重家庭和谐。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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