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承担工程款转付责任,不承担支付工...

被挂靠人承担工程款转付责任,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挂靠方与发包人之间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故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要求被挂靠方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 案件来源

朱天军诉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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