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深圳律师侦查阶段提交材料地点变更(附操作指引)
深圳公安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规范接收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案件材料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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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为规范公安机关接收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案件有关材料的工作流程,保障律师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深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深圳市公安局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实施方案》,制定了《深圳市公安局规范接收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案件材料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接收部门
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执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执法管理中心)为统一接收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主动提交案件材料的接收部门,各派出所等具体办案部门不接收材料。
市公安局执法管理中心接收市局各警种办理案件所涉及的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案件材料;公安分局执法管理中心接收分局各办案单位办理案件所涉及的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案件材料。
划重点:接收单位
1.市局执法管理中心
3.各分局执法管理中心
二、接收材料范围
1.接收材料范围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有关案件(包括刑事立案前及刑事立案后)材料及律师投诉材料,包括:
(一)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材料
(二)法律意见书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复议复核、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申请材料
(五)辩护律师提交的关于办案单位阻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投诉
(六)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
三、接收办理流程
(一)接收引导
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执法管理中心提交案件材料的,由执法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及审核、接收材料。执法管理中心应当在信访部门设置接收窗口。
(二)申请人资料审核
1.申请人为律师的,在接收材料时应查验律师的“三证”,即: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
2.申请人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应审查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案件情况告知
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的,执法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依法及时告知,并记录在案。执法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遇到无法查询案件信息等特殊情况时,应立即联系案件主办民警,由案件主办民警依法及时告知。
(四)接收材料
对于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执法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同意接收后,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交经办民警,一份备存),深警平台中已有关联案件的,直接在系统中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深警平台中无关联案件的,应自行制作相关文书,并做好台账登记。必要时,应当对接收过程及相关材料进行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对不符合初审要求的,执法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向提交人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五)转交办案单位
执法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接收相关材料后,应当通知办案单位于24小时内领取所有材料,并做好交接登记。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电子办公,提升工作效率,确保相关材料及时流转。
办案单位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所有材料附卷,并全量扫描上传至深警平台,同时,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六)对于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的办理程序
1.对于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申请,办案单位应当对申请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初步意见。
2.办案单位拟同意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逐级提交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呈批意见,经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开具《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或 《释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3.办案单位拟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逐级提交不予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呈批意见,经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开具《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以上意见,均应当在执法管理中心接收申请材料后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由办案单位告知申请人。
(七)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1.对于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按照以上流程办理,对律师提交的书面材料附卷。
2.对于辩护律师要求向办案单位当面提出意见的,由执法管理中心联系办案单位,办案单位应当听取律师提出的意见,制作笔录并附卷。
(八)对于律师提交的办案单位侵犯其律师执业权利的投诉
1.执法管理中心应当直接受理律师提交的关于侵犯律师职业权利的投诉,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备存。
2.执法管理中心对律师投诉事项自行核查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交有关部门核查的,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书面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律师本人,并通报其注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所属的律师协会。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沟通协作,共同促进执法规范。公安机关发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可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反映;各级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的,律师可向相应的执法管理中心举报投诉,或者向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申请维权。
(二)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深圳市公安局各级执法管理中心、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地址及联系电话
深圳市公安局
深公(法)字(20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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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公安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