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的法律问题

导语

增资是指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因提高公司资信、扩大经营规模和业务、筹集资金、完善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等需要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本文带大家了解一下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及国有企业增资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增资的方式

公司增资部分既可以由原公司股东出资,也可以由原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出资。不同的增资方式也会影响到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变化。

二、股东认缴出资方式

股东认缴出资既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货币出资的方式。

《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增资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增资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公司法》第37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43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公司增资时,原公司股东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优先认购权。值得注意的是,除章程特别约定外,原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出资部分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四、国有企业增资的特殊性

(一)国有企业增资是否应当进场公开交易

1、原则上应当进场公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第2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号令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2、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的情形

32号令第45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32号令第46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企业原股东增资。

(二)国有企业增资公开征集投资方需对外披露的信息

32号令第39条规定: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3)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5)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6)募集资金用途;

(7)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8)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9)增资终止的条件;

(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国有企业增资确定投资方的多种方式

32号令第42条规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作者介绍:庄芳莉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破产法律事务等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入职以来,参与办理过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多起民商事案件;对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为多家国企和上市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熟悉非诉业务,执业以来办理多起大型非诉项目包括破产重组、建设施工、企业内部风险防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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