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老人嫌公交开得慢,打晕驾驶员?

2021年10月25日,黑龙江哈尔滨,一名68岁的老人乘坐公交车,嫌公交车司机开得太慢,竟上前抡起买菜车砸到驾驶员头上将驾驶员砸晕。公交车王队长称,乘客嫌开太慢,驾驶员回复了一句“倚老卖老”,然后乘客就冲上来给驾驶员打了,目前司机被打成脑震荡在家静养,警方已受理案件,时间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无疑是犯法的,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进行殴打,致使公交车驾驶员无法正常驾驶车辆,导致车上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乘客把司机打成轻伤,同时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最终有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数罪并罚。这种不顾公众生命把他人生命视如草芥的行为必须要受到严惩。

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正在驾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着公众的生命安全,不管发生什么口角都不应该在驾驶员正在驾驶公交车时动手殴打驾驶员,这种行为就是不顾他人安危,甚至至别人于死地的行为,必须得到严惩。

很多网友会关心会不会因行为人是老人就得不到惩罚,其实不用担心,我国关于老人犯罪只有在死刑适用上的规定,即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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