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产权”不必再争了,明年起,房子统统按“新规”继承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前三季度商品房销售数据,共计销售额11.56万亿元,总销售面积11.7亿平方米,两者相除,可以看出今年全国住房成交均价超过9800元/㎡,即将突破万元大关,而2019年前三个季度所得出的成交均价为9354元/㎡,一年时间足足上涨了500元,全球疫情对经济产生冲击的大环境下,依旧没能拉住上涨的缰绳。

面对房价上涨,完全依靠工资收入实现买房计划显得不再实际,在本身消费就高的时代,父母名下有房时,甚至一辈子都没考虑过买房,只需要长辈老去后继承即可,然而70后、80后乃至90后家庭中几乎都有兄弟姐妹,难免会遇到争夺房产情形,曾看过一个综艺节目,姐妹俩为争夺房产,不惜在栏目组现场“闹翻”,认为自己为家庭付出得更多,所分得的财产理应多点,各说各有理,但因为“继承”房产问题而被外人看笑话实在不该,总不能每次都动用到司法调解吧。

值得高兴的好消息终于来了,耗时4年编纂的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面世,实施时间定在明年初,法典中单独将继承编放在7大编章中,关于继承,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结合实践经验制定出更加“人性化”的规则,意味着明年1月1日起,房产继承统一按照“新标准”执行,父母的老房子不必再争了。

引入“代位继承”机制,扩大代位继承范围

现行《继承法》约定了继承范围以及继承顺序,包含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民法典》则引入了代位继承机制,同时还扩大了代位继承范围,在发生继承过程中,当继承人(兄弟姐妹)离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侄甥)归纳到继承人行列中来。

举个例子:老张兄弟姐妹众多,但是膝下无子女,父母也早年过世,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都不在了,名下有一套房产,几年后老张因病去世,按照《继承法》规定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继承,不过老张的其中一个哥哥也去世了,嫂子抛下儿子小明改嫁,小明孤苦伶仃,此时按照《民法典》新规,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小明(老张侄子)可以代位继承老张的房产。

独生子女不等于唯一法定继承人

按照民法典规定,有效遗嘱优先于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老人在去世前留下有效遗嘱时,财产由谁继承应以遗嘱为准。天下父母都希望子女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但也有父母不愿意将财产留给子女的情形,哪怕是独生子女也有例外,比如原本富裕的家庭,却因为儿子在外面嗜赌成性,输掉了家庭不少财产,导致孙子教育、生活都成问题,老人在儿子身上看不到家族传承的希望,于是提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所有财产交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由信托公司按照遗嘱约定将财产陆续转移到孙子名下,以解决日后孙子的教育问题,这时,即便是独生子女也不再是合法继承人。

除此之外,即使没有遗嘱,独生子女也不能百分百继承房产,比如家中的房产属于父母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属于父亲的50%份额还得由除子女以外的其他第一继承人共同继承(爷爷、奶奶、母亲),子女只能分得总房产的12.5%份额,母亲则还有占总房产62.5%份额,若母亲再改嫁,继父对母亲的房产份额同样具有继承权,所以独生子女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难以全部继承。

公证遗嘱不再具备优先级

关于遗嘱方面,常见的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在《继承法》中,公证遗嘱被确认为效力最高的遗嘱,其余遗嘱不能对其进行撤销和更改,而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新规中,不仅增加了打印、录像两种遗嘱形式,还特别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意味着即使老人早早地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后续老人仍可以再立一份有效遗嘱替换掉之前的所有遗嘱。

同时,以最后遗嘱为准还为对继承人增加了宽恕机会,有助于家庭和谐,比如两位老人有一儿一女,儿子常年在外工作,过年才回家几天,老伴生病住院后,平时都是女儿在悉心照顾,生活开销也都是女儿在支撑,儿子却对此不闻不问,老人一气之下,以公证遗嘱形式将名下的价值100万的房产分给女儿、10万元存款留给儿子,但事后的几年里,儿子出现大改观,也明显尽到了抚养义务,在老人也明确感受到儿子确有悔改之意后,又自书了一份有效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存款留给女儿,但是并没有去公证处公证,按照《民法典》新规,之前的公证遗嘱便失效了,以后面的自书遗嘱为准。

最后:

《民法典》在《继承法》的法规基础上做出了充分补充,更人性化的将纷争、矛盾处理办法细化,很大程度上可以完全解决到房产继承问题,但是法律法规终究只是规则,也会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特别是情感方面,难以用法律法规来度量。

其实父母对儿女至始至终都保持着初心,盼着子女之间互帮互助、和睦相处,父母在分配遗产时,多与少皆是他们的意愿,作为子女,可以建议如何分配,没必要为了继承那冷冰冰的房产,兄弟之间反目成仇,大动干戈!

对此,你认为新规下的房产继承人性化吗?欢迎下方留言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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