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值夜班遭性侵小便失禁 人社局因认定不算工伤被起诉 常见工伤有哪些?
根据红网(长沙)报道: 值班期间,小芳(化名)在公司遭遇外人性侵(未遂),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公司为她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为“市人社局”)申请工伤,市人社局认为,这不算工伤。
值夜班遭性侵致精神失常,小便失禁为什么没有认定为工伤?
小芳是某公司员工,2017年3月29日晚,她在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班,去上卫生间时,在配电间走道遭遇男子阿强(化名,另案处理)暴力性侵。
小芳竭力反抗,大声呼救,该男子放弃犯罪并逃离现场。
这次遭遇后,小芳精神失常、小便失禁。她到多家医院就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
2017年5月,该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关于小芳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同年6月,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小芳不服市人社局这一决定,于同年11月向芙蓉区人民法院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原告小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应属于工作以外的意外事件,且不属于暴力伤害的范畴。
原告小芳精神不正常是否与遭受他人性侵有因果关系,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故市人社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值夜班遭性侵致精神失常,小便失禁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常见的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嘉宾: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劳动法业务部主任 刘伟律师
方弘:法律规定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刘伟律师:关于工伤的具体类型,国务院在《工伤保险条例》中通过列举的形式做了规定,主要两大类,一类为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另一类则是视同工伤的情形。
以下为认定工伤情形:(值得分享收藏)
1、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最典型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比如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坠落受伤或者车间工人在操作机器设备时被机器压伤等;
2、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3、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对于视同工伤的类型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方弘:对小芳在上班期间遭受性侵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小芳遭受性侵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
被告长沙市人社局辩称:另案被告人阿强与小芳在工作上没有交集,性侵犯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并未因工作矛盾产生有预谋的犯罪,因此阿强对小芳的性侵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并无关联,是平行发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
您觉得小芳上厕所期间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为什么?
刘伟律师:我个人认为小芳上厕所期间同样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当中。
因为像吃饭、喝水、去卫生间等是作为正常人最基本、最必要、也最正常的生理需要,不能以工作为由而否定或禁止职工这些最基本的生理需求。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阿强对犯罪对象和犯罪地点的选择虽然是随机的,但小芳之所以受到性侵这一暴力伤害却是因为其当晚恰好值班、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当中。
甚至可以说,尊重并满足职工的这些基本生理需求,正是为了让职工更好的投入工作,为企业创造价值。
从这个角度看,去开水间打水或者去卫生间上厕所都属于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可进行的行为,是工作期间的必要延伸。
而且我们可以换个场景来思考这个问题,如果小芳当晚没有去厕所,而是在值班室值班时,阿强破门而入对其实施性侵,这种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呢?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做出肯定的回答。
同样的道理,虽然小芳是在去卫生间途中遭遇性侵,但是去卫生间履行工作的延伸。
结合刚才我们对于值班期间去厕所的性质认定,应当认为小芳所受侵害这一暴力伤害属于工伤,其由于性侵暴力引起的应激障碍自然也属于工伤。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卫生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本案中,小芳值班时在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到阿强暴力性侵,其受害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施的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
值班的时间为夜晚,值班的地点为配电间机房,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为阿强实施性侵提供了条件。
阿强实施性侵的时间、地点、对象系随机选择,说明该行为并非因小芳与阿强之间的个人恩怨而引起。也就是说,如果小芳没有值班,就不会受到性侵伤害。
法院审理后查明,经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的病症与当晚发生的性侵未遂事件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可以认定小芳受到性侵与她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因此,市人社局的上述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某公司关于小芳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方弘:不能把履行工作职责狭隘得去理解。例如,我们工作的种类决定不是一天八个小时全在办公室,可能在路上跑业务或者是去做其他的事情。但是,这些都是跟工作有关。在路上这段时间,仍然是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
刘伟律师:在工伤的具体类型中,有一类比较特殊。即职工因工外出,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种情况之下,也属于工伤。
因此,关于工伤的认定,不能简单得局限于工作场所内部、工作时间之内,关键的还要看受伤的原因,是否和工作有直接性的关系。这点才是最核心的。
方弘:正好也有一位网友也在问关于工伤的问题。他朋友在厂里上班,突然高血压发作,像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呢?
刘伟律师:工伤常见的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二种是视同工伤的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的,其中最常见的一种就是职工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上,由于自身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种是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他的朋友由于突发高血压当场死亡或者送到医院进行急救,48小时之内未能抢救过来,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但是,假如仅仅是突发高血压,很快自己就康复了,没有问题或者在医院进行抢救,超过了48小时之后,才死亡。这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方弘: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同样也可以做一些相对宽泛的理解?
刘伟律师:所谓工作时间,一般是指上班后、下班前这段期间。比如公司规定上下班时间为早晨9点和下午5点,则9点至17点之间就属于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则是公司的办公区这一地理范围。
但这两个概念界定并不绝对。
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这就突破了工作时间的一般解释。
而同样有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工伤,这就突破了工作场所的一般解释。
因此,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对工伤认定来讲并不是最核心的要素,最核心要素应是工作原因!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后能否认定工伤,关键还是要看其所受伤害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
方弘:是否认定为工伤,这些应该是基本的法律常识。我们大家应该多了解一下。
另外,作为专业认定工伤的长沙市人社局更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深刻、人性化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