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译注集注-讼(一)

卦六乾上坎下

【原文】《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今注】讼,卦名。有争辨诉讼之意。窒惕:后悔害怕。窒,觉悔。惕,恐惧。

【今译】讼:有诚信,后悔惧怕,争讼过程中虽有吉,但最终还是凶。适合见大人,不宜涉越大河。

《讼卦》象征打官司:这是因为诚实守信的德行被阻塞,心中畏惧有所戒备引起,坚守正道居中不偏会有吉祥;坚持把官司打到底则有凶险,如有德高望重的大人物出现则会有利,但出外远行、要渡过宽阔的大河则不会顺利。

讼卦:抓获了俘虏,但要戒惧警惕。事情的过程吉利,结果凶险。对王公贵族有利,对涉水渡河不利。

【周易正义】

06坎下乾上。讼:有孚,窒惕,中吉,

[注]窒谓窒塞也。皆惕,然后可以获中吉。

[疏]正义曰:窒,塞也。惕,惧也。凡讼者,物有不和,情相乖争而致其讼。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实,被物止塞,而能惕惧,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正义曰:“终凶”者,讼不可长,若终竟讼事,虽复窒惕,亦有凶也。“利见大人”者,物既有讼,须大人决之,故“利见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讼不可长,若以讼而往涉危难,必有祸患,故“不利涉大川”。

【集解】讼:有孚,干宝曰:讼,离之游魂也。离为戈兵,此天气将刑杀,圣人将用师之卦也。讼,不亲也。兆民未识天命不同之意。

荀爽曰:阳来居二,而孚于初,故曰“讼有孚”矣。

窒惕,中吉,虞翻曰:遁三之二也。孚谓二。窒,塞止也。惕,惧二也。二失位,故不言贞。遁将成否,则子弑父,臣弑君。三来之二,得中;弑不得行,故“中吉”也。

终凶。虞翻曰:二失位,终止不变,则入于渊,故“终凶”也。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侯果曰:大人,谓五也。断决必中,故“利见”也。讼是阴事,以险涉险,故“不利涉大川”。

【朱熹注】坎下,乾上。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讼,争辩也。上乾下坎,乾刚坎险,上刚以制其下,下险以伺其上,又为内险而外健,又为己险而彼健,皆讼之道也。九二中实,上无应与,又为加忧。且于卦变自遁而来,为刚来居二,而当下卦之中,有有孚而见窒,能惧而得中之象。上九过刚,居讼之极,有终极其讼之象。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以刚乘险,以实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占者必有争辩之事,而随其所处为吉凶也。

【原文】《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今注】此释《讼》卦卦名与卦辞之义。上刚下险:《讼》卦下坎上乾,乾为刚在上,坎为险而在上。险而健:《讼》下坎为险,上乾为健。刚来而得中:此指《讼》九二爻自外卦乾而生来居内卦之中。《讼》外卦为乾,内卦为坎,坎是乾坤交索而得,故九二之“刚来而得中。”中正:九五居中而得位,而有中正之德。入于渊:阳来居坎中,坎在下,故为“渊”。

【今译】《彖传》说:讼,上有天之阳刚下有坎之陷险,有险难而得刚健,故为讼。讼,“有诚信,后悔害怕,在争讼中得吉”。阳刚来而得中位。“最终有凶”,争讼没有取胜。“适合见有权势的人”,这是崇尚中正之德。“不宜涉越大河”,此指将入于深渊。

【周易正义】《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注]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也。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也。

[疏]“《彖》曰讼上刚下险”至“入于渊也”。正义曰:此释繇辞之义。“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者,上刚即乾也,下险即坎也,犹人意怀险恶,性又刚健,所以讼也。此二句因卦之象以显有讼之所由。案:上“需”,须也,以释卦之名。此《讼卦》不释“讼”名者,“讼”义可知,故不释也。诸卦其名难者则释之,其名易者则不释之,他皆仿此。“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者,先叠出讼之繇辞,以“刚来而得中”者,释所以讼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刚,来向下体而处下卦之中,为讼之主,而听断狱讼,故讼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终凶,讼不可成”者,释“终凶”之义,以争讼之事,不可使成,故“终凶”也。“利见大人,尚中正”者,释“利见大人”之义。所以於讼之时,利见此大人者,以时方斗争,贵尚居中得正之主而听断之。“不利涉大川,入于渊”者,释“不利涉大川”之义。若以讼事往涉于川,即必坠于深渊而陷于难也。注“凡不和而讼”至“应斯任也”。正义曰:“无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与人斗讼,即无处施设而可也。言所往之处皆不可也。“涉难特甚焉”者,言好讼之人,习常施为,己且不可,若更以讼涉难,其不可特甚焉,故云“涉难特甚焉”。“中乃吉”者,谓此讼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前注云“可以获中吉”。谓获中止之吉。“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者,若能谦虚退让,与物不竞,即此是闭塞讼之根源,使讼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闭塞讼源,使讼得至也。“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者,谓虽每诉讼陈其道理,不有枉曲,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

【子夏注】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刚,能尽物之情也。讼之者,其昧于先乎,两其情,则上刚而下险,兼其象,则中心险而行健,得无讼乎。讼之所由兴于二也,内刚险也。居中理可信也,不中塞也,上健可惧也。直可申也,故中吉。人不与讼也,故终凶。大人志尚中正者,利而见之辨也。陷于下矣,又好争焉,故可涉于险也。

【集解】《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卢氏曰:险而健者,恒好争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蜀才曰:此本遁卦。案:二进居三,三降居二,是刚来而得中也。

终凶,讼不可成也。王肃曰:以讼成功者,终必凶也。王弼曰: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以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其任矣。案:夫为讼,善听之主者,其在五焉。何以明之?案爻辞:九五:讼,元吉。王氏注云: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即《彖》云:利见大人,尚中正,是其义也。九二《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九二居讼之时,自救不暇。讼既不克,怀惧逃归,仅得免其终凶祸,岂能为善听之主哉!年代绵流,师资道丧,恐传写字误,以五为二,后贤当审详之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荀爽曰:二与四讼,利见于五。五以中正之道,解其讼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荀爽曰:阳来居二,坎在下,为渊。

【朱熹注】《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以卦德释卦名义。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以卦变、卦体、卦象释卦辞。

【原文】《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今注】此释《讼》卦卦爻之象。天与水违行。《讼》卦下坎上乾,乾为天,坎为水,天气上升,水性润下,故违行。

【今译】《象传》说:天与水违背而行,乃《讼》之象,君子效法此当在作事时考虑好如何开始。

《讼卦》的卦象是,下坎水上乾天,为天在水上之表象。天从东向西转动,江河百川之水从西向东流,天与水是逆向相背而行的,象征着人们由于意见不合而打官司。所以君子在做事前要深谋远虑,从开始就要消除可能引起争端的因素。

【周易正义】《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注]“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在於谋始,谋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於人。

[疏]“天与水违行讼”至“作事谋始”。正义曰:天道西转,水流东注,是天与水相违而行,相违而行,象人彼此两相乖戾,故致讼也。不云“水与天违行”者,凡讼之所起,必刚健在先,以为讼始,故云“天与水违行”也。“君子以作事谋始”者,物既有讼,言君子当防此讼源。凡欲兴作其事,先须谋虑其始。若初始分职分明,不相干涉,即终无所讼也。注“听讼”至“不责於人”。正义曰:“讼之所以起,契之过”者,凡斗讼之起,只由初时契要之过,谓作契要不分明。“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断於下,亦不须责在下之人有争讼也。“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经也。

【子夏注】相违而与处事,讼之象也。君子见其未着,防其未形,则逺讼也。

【集解】《象》曰:天与水违行,讼。荀爽曰:天自西转,水自东流,上下违行,成讼之象也。

君子以作事谋始。虞翻曰:君子谓乾。三来变坤,为作事。坎为谋。乾知大始。故“以作事谋始”。干宝曰:省民之情,以制作也。武王故先观兵孟津,盖以卜天下之心,故曰“作事谋始”也。

【朱熹注】《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天上水下,其行相违。作事谋始,讼端绝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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