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观点: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租金如何认定?是否必须经过生效裁判确认? 2024-05-10 14:11:59 法院观点: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租金如何认定?是否必须经过生效裁判确认? 诉讼艺术 前天 收录于话题 #民商法苑24#抵押权3#租金1 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租金如何认定?是否必须经过生效裁判确认?00:0006:32 音频支持倍速播放 来源 | 保全部 建议阅读时间: 4 分钟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执复169号,上海汉中皇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案件当事人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上海汉中皇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基本案情2018年7月2日,上海高院在该院(2018)沪民初38号案审理过程中,依据平安银行申请,该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宁夏盛世荣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荣华公司)、汉中皇公司等名下共计634560788.6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年7月6日,该院向上海市长宁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江苏路40号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产),并标明“已抵押平安银行上海分行”。2018年11月11日,平安银行向上海高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汉中皇公司对系争房产的租金债权。11月24日,汉中皇公司提出租金保全异议,以过度保全、汉中皇公司系被骗才提供担保、上海韩匠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匠公司)借机不付租金等为由,要求不允许平安银行的保全申请。之后,韩匠公司将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租金约1118万元汇至长宁法院代管款账户。2019年12月16日,上海高院向长宁法院发出(2018)沪民初38号-2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依据38号案民事裁定书,已经查封了系争房产。鉴于该房产抵押权人为平安银行,租赁人韩匠公司将查封期间租金支付至长宁法院,要求长宁法院暂缓向汉中皇公司发还租金。裁判理由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平安银行享有的抵押权是否及于案涉租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争议的执行行为系上海高院(2018)沪民初38号-2协助执行通知书,该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效果持续至今。该行为合法与否,需要依据当时施行的法律和现行法律进行审查判断。争议执行行为作出时仍在施行的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原《物权法》同时废止。《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该条规定与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确定的规则完全一致。本案中,平安银行已经在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要求主债务人清偿主债务,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包括要求汉中皇公司就其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虽然汉中皇公司对平安银行的主债权和抵押权是否有效均提出了质疑,平安银行的相关诉讼请求亦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但至少证明债权人认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已经到期,存在实现抵押权以担保主债权实现的现实必要,汉中皇公司亦未提交证明债务人已经履行到期债务的证据。同时,基于债权人平安银行的申请,上海高院已于2018年7月保全查封了抵押财产即系争房产。租金属于系争房产的法定孳息。韩匠公司向长宁法院代管款账户汇入的租金系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的租金,该租金的形成时间晚于上海高院的查封日期。因此,本案中,平安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一旦其权利经过生效判决确认,其享有的抵押权将及于抵押财产自2018年7月之后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韩匠公司向长宁法院代管款账户汇入的租金。在平安银行的相关权利未经生效裁判确认之前,法院根据平安银行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据保全汉中皇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裁定,向长宁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韩匠公司汇入的2018年7月之后的案涉租金予以保全,避免将来租金流失影响生效判决执行,符合诉讼保全的立法本意,也符合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汉中皇公司主张系争房产作价1.6亿元提供抵押担保,其主张的系争房产价值加上案涉租金,远低于本案的634560788.63元的财产保全范围。其他保全财产涉及多家公司和自然人名下的机动车、房产、股权、在建工程等,汉中皇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保全财产的具体价值以及全部保全财产的价值总额超过财产保全范围。因此,复议申请人汉中皇公司关于平安银行作为债权人以及抵押权人收取租金的前提是债权及抵押权必须经生效裁判确定和认为租金属于抵押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法院对租金债权的查封属于超标的查封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赞 (0) 相关推荐 以未来应收账款出质是否可行?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 393 期文章 应收账款质押是融资的重要手段,在保理合同中也较为常见.但以未来应收账款出质是否有限制性条件或其他注意事项呢?本期我们将对此进行简要介绍. 一.如何理解&quo ... 抵押房屋抵押权人的租金收取权有无优先性之辩——以民法典为视角 作者:韩惠虓.王君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抵押权人租金收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有无优先性的法律解读 抵押房屋的租金收取权之权利性质 抵押人的租金收取权有无优先效力 若抵押房屋的租金收取权无优先效力, ... 【律师手记】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效力的司法实践分析——从《民法典》第412条说起 <民法典>第412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 ... 一起被确认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4日,北仑某厂以厂房抵押向北仑某行借款600余万元.某厂到期无力还款,在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厂房时,某汽配公司向法院提供一份2011年1月2日与某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称前8年租 ... 最高法院:抵押权人应当对设押房屋的出租、出售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否则可能影响抵押效力 来源:法门囚徒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 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 裁判要旨 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抵押物的所有 ... 法院观点:抵押权保护期间的认定 昨天 法院观点:抵押权保护期间的认定00:0010:28 音频支持倍速播放 来源 | 第二巡回法庭 建议阅读时间: 7 分钟 抵押权保护期间的认定 --(2021)最高法民再154号吉盛公司与天地人 ... 最高法院:抵押权人拒不接受流拍财产抵债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以流拍财产抵债应否全额支付成交款项? 最高法院:抵押权人拒不接受流拍财产抵债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以流拍财产抵债应否全额支付成交款项? 最高法院观点:不是律师,能否以法律顾问身份代理公司诉讼 问:民事诉讼中,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 ... 判例 | 法院观点:投诉虚假广告宣传,能起诉吗? [摘要]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既会对消费者利益产生侵害,又会对同行业竞争者利益及整个市场秩序产生损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还是依据& ... 法院观点:新三板股权投资交易中“名股实债”的认定标准及裁判思路 音频支持倍速播放 文 | 沙洵 靳轶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建议阅读时间: 9 分钟 当事人以隐名代持的方式从事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股权受让方要求交易对方依照约定回购股权的,法院应结合当事人合同具 ... 最高法院:清算型股权让与担保的认定及效力问题 <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新规解读> <细致梳理:2020年不良资产行业大事记> <新旧对照:担保司法解释条文变化> <法规汇编: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 & ... 【最高法院】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不适用诉讼时效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2020)最高法民再110号 裁判要旨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有违传统民法理论.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只是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民法典第第四百一十九 ... 法院观点:《民法典》中施工人与《建工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有何区别? 音频支持倍速播放 摘自 |<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建议阅读时间: 3 分钟 <民法典>中"施工人"涵盖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