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 基层面临的现实问题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变“商事主体”为“市场主体”。登记法规得到统一,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从国家层面来讲解决登记难、办证难、注销难的问题。但在基层行政机关,面临以下问题:
一、条例间接赋予行政审批局为“登记机关”的登记主体地位,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是法定的“登记机关”而是登记“主管”部门。很多地方的市县市场监管局内设机构有登记注册指导科(股),此机构的地位被条例予以明确,但实际工作中如何以市场监管局名义发挥“主管”作用以及与行政审批局相关工作存在交叉不清仍然是一个现实问题,因为行政审批局或者行政审批局所从事的登记工作应该是条例文义的“被主管”。
二、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职责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但条例第38条明确登记机关即行政审批局的分级分类监管和登记事项双随机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局关于信用监管方面的职责划分也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三、赋予行政审批局依法查询银行账户职权,虽然现在无法可依。
四、撤销冒名登记工作即俗称的“被老板”撤销登记工作责无旁贷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包括调查、核实、撤销和处罚等环节。
五、行政审批局增加了登记违法案件查处职权,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具有相应职权。所以行政审批局需要增加登记违法查处的执法队伍,行政审批局不负责办理案件的说法不再成立。当然,市县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把此项职权划到别的部门是另外一个问题。
六、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衔接问题。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属于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规定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皆转致为行政审批局和条例第43条。
七、与《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衔接问题。《个体工商户条例》之所以没有被同时废止,因为《个体工商户条例》不只是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也是规定个体工商户这一市场主体的主体法。在3月1日条例实施前应该会修订。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规定权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在3月1日条例实施前应该会修订相关的规章。
八、与《电子商务法》的衔接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电子商务法》第15条和第76条第(一)项的规定从网络交易监管的角度处理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亮照亮标的行为,行政审批局也可以依据条例第36条和第48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致《电子商务法》从登记违法的角度处理,当然了工作中需要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九、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条例仍然沿袭《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将球踢给省级人民政府,虽然《个体工商户条例》施行近十年没有一个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以上关于行政审批局的分析都是针对已经设立行政审批局的情况,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承担登记职能则不适用。
山东省庆云县市场监管局 张世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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