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东: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
[摘要]凯尔森和哈特对法律的概念有不同理解,凯尔森将规范作为法律的上位概念,而哈特则将规则作为法律的上位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分别是他们认识法律的基本概念。凯尔森 通过规范的观念强调了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逻辑体系的存在,奠定了法律科学独立的基础;哈特 则通过规则的观念强调了法律同现实生活的密切联系,使法哲学在西方学术界重新恢复了活力。 通过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的概念分析,对两位分析法学名家的理论可以有进一步的理解。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凯尔森;哈特
法律的概念是法律理论的基本问题,对法律的概念 “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一种'秩序’是许多规则的 之基本认识决定了其他法学理论问题的内容。凯尔森和 一个体系。法并不是像有时所说的一个规则,它是具有 哈特作为分析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以各具个性的法 那种我们理解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2]旧这里 学理论为法理学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他们的理论成为法 他也将法律作为规则来认识,但是,他认为把法律作为规 学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本文试图从凯尔森和哈特对法 则,仍然不能充分反映法律的特点。“如果称法律为'规 律概念的定位人手来分析两位法学家理论体系的特点。 则’,那就一定要强调指出法律规则实质上不同于其他规 则,尤其不同于那些体现为(物理学意义上的)自然法则,
一、规范与法律规范
尤其不同于那些体现为(物理学意义上的)自然法则的规 我国法学理论界一般认为,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是 为了防止(对法律性质)误解起见,因此在这里两个同义概念[】]。而凯尔森使用法律规范,哈特使用法 最好不用'规则’这一术语,而将法律称为规范。”[2](附’因 律规则来指称法律。具体地,凯尔森把“规范”作为法律 此.在凯尔森的理论词汇中,“规范”就代替了“规则”。 概念,认为“规范”是法律的根本属性;哈特则把“规凯尔森对规则的认识是:“规则的意义是,当某种条 则”作为法律的属概念,认为“规则”是法律最重要的特 件具备时,某类现象就发生,或应当发生,总会或几乎总 点。“规范”和“规则”作为两位法学家对法律属概念的定 会发生。事实上,法律经常被人解释为'一般规 位,作为他们法学理论中的基本基本概念,值得仔细分 则’。,,[2]可见,他主要是在自然法则(规律)的意义上 理解“规则”,规则更多地带有客观性和必然性,如自然规按照凯尔森的认识,“规范”(norm)是一个独立的特 律、科学定理;而“规范”则不然,更多表现人们的主观意 领域,在通常的事实与价值两大概念范畴之外,凯尔森志。凯尔森这样表述“规范”:“'规范’是这样一个规则, 将规范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与这两大领域并列,即不是 它表示某个人应当以一定方式行为而不意味着任何人真 人们通常所认为的“事实”与“价值”二元世界,而是“事 正'要’他那样行为。”[2](P37'规范表示这样的观念:某件 实”、“价值”、“规范”三元世界。如果说价值和事实的关 事应当发生,特别是一个人应当在一定方式下行为,规范 系表现为“应当”与“是”的关系,而法律,凯尔森说:“法律 丝毫没有讲到有关个人的实际行为。”[2](P39’因而,规范的 同时体现为'应当’与'是”’。[2](P42”这种认识为法律确立 表述将是以一种“应当”的句式表达的。凯尔森认为“规 了一种全新的地位,法律规范就不同于其他的一般认识。 范”才代表了法律的基本特点,而“规则”则不尽然。另 那么,什么是凯尔森所说的“规范”?凯尔森认为, 外,规则还不一定是能够像规范这样成为一个系统。他 [收稿日期]2006一02—19 [作者简介]李旭东(1970 一),男,山西苷阳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华南理工大学法 学院讲师,从事法哲学研究。 万方数据认为,“规范只能在属于一个规范体系、属于一个就其整 遵守规则有一种认识;同时,这种遵守规则的认识和违背 个来说是有实效的秩序的条件下,才被认为是有效力 规则的不当评价已经成为一种人们普遍承认和接受的认 的。,,[2](P44’他对法律的认识是:“凡设法以制定这种强制 识,它就具有了一定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而这种对遵守 措施来实现社会所希望有的人的行为,这种社会秩序就 规则的带有普遍和客观的认识和判断,就是规则规范性 被称为强制秩序。 在这一意义上,法是一种强制秩 的反映。“我们接受规则的真诚不仅表现在我们过去的 序。”[2](P1“规范”就同人的意志有密切关系,而规则则必 和继起的对一般规则的承认和遵守上,而且也表现在我 然是符合自然现象的,否则它不配称为规则。 们批评我们自己和他人对规则的偏离上。9’[3](P139)至于是 应当指出,凯尔森对规则概念的使用和许多法学家 不是法律规则,则要看该压力是不是被组织成为系统并 不同,他把规则严格限制在“自然法则(规律)”的意义上。 且有强大的物质力量为后盾的压力。 另外,凯尔森还对 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作过一个比较: 哈特对规则的看法始终保持着与常识观念的联系, “法律创制权威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规定性的;法律科学 它不是普通人不能接近和理解的法律概念,他始终注意 所陈述的法律规则是叙述性的。”Ez]”“法律科学可以理 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对El 常生活的理解出发,并不 解规范,但它不能创造规范。”[2](P482’又将法律规则视为法法律从生活中隔离出去,而始终关注法律与生活不可分 律科学表达的一种“真理”或法则,因此,把规范和规则作 割的联系。这样,哈特看来,法律不一定能够严格地与其 了明确的区别。但事实上。许多时候,规则的使用并没有 他规则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能够明确地作出某一规则 限制在凯尔森提出的用法上,哈特就以和凯尔森不同的 是或不是法律的判断。 意义上使用规则一词。
三、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差异及原因
二、规则与法律规则 从上文来看,凯尔森的法律规范和哈特的法律规则 按照哈特的认识,法律是社会中众多的“规则”之一, 概念有许多相似之处,凯尔森对规则的含义的限定也没 社会中存在许多不同于法律的“规则”,例如惯例、习惯、 有得到其他人,如哈特的承认,哈特对规则的使用并不遵 习俗等。法律规则在现代社会成为最重要的社会规则之 守凯尔森的要求。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的确存在许多相 后,其他类型的规则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如道德、宗 同性质。不过,仍然要看到它们之间的明显差异。 惯等等。法律规则只是多种规则之一,当然它有区(一)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范强调了 别于其他规则的特殊性,但首先要肯定法律来自于社会 法律作为规范体系的特殊性、独立性;法律规则则指出法 规则:“最常用来为法律下定义的一般性属概念是行为规 律作为规则系统与其他社会规则区别的特点在于压力的 则;”[3]【P16’哈特就这样把法律的属概念确定为“规则”。 程度。凯尔森对规则一词的使用是过分严谨了,然而,抛 什么样的规则才是法律规则呢?哈特仍然以社会生 开凯尔森和哈特赋予规范与规则的特定含义,规范和规 活中的经验来分析: 则的词义仍有明显区别。 “某人有义务或受制于义务的 陈述意味着规则的存 第一,是否具有不可违背性。和规范一样,规则也用 在;然而,情况并不总是规则存在的地方,规则所要求的 来表示人们制定的行为准则。规则可以被人违背的,所 行为标准都是以义务术语表示的。”[3](P87”'当对服从的普 有的规则也是可以被人违背的。面对一个不守规则的 遍要求是坚定的,且对越轨或扬言越轨的人施加的压力 人,人们会说,他完全不按“规则”来,意思是他违背了规 是强大时,此时,规则就被认为或说成是设定义务的。这 则。规则似乎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可以与人的行为 样的规则可能完全起源于习惯;.. 当物质制裁非常明 彻底分开。规范则不然,规范是人们制定的行为尺度与 显或经常存在于压力形式之中时,我们将倾向于把该规 议价标准,它不会因人的行为而被改变。也就是说,它具 则归类于原始的和初级的法律形式。 对规则背后社 有独立性。凯尔森之所以区分规则与规范就是想说明规 会压力的重要性和严厉性的坚定态度是确定它们是否被 范或法律的这一特点。当然,在生活中人们也会说,他违 确认为引起义务的主要因素。”[3](P88’ 背了规范。但在法学家看来,规范是不会因人不遵守某 人们在生活中逐渐形成了一些行为的习惯,这些习 一规范而被违反、破坏的,人可能违背了某一规范,但恰 如果非常重要,影响到人际交往,就需要确定下来,这恰这一事实会成为适用另一个进行制裁的规范的原因。 样,人们就对某些行为的惯例逐渐有了共同的认识和期 规范体系对于人的行为是无所不在的。一个人不遵守规 待。这就产生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需要按照惯例行为的 范,规范仍然是规范;一个人不遵守法律,法律仍然是法 压力,压力有各种程度,从内心感到不满到施加强制力 律。这就与规则的特点不一样。规范并没有因行为的不 量,压力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是道德规则;压力达到最强 相符合而失去效力。原因在于,对于作为行为标准的规 程度的规则,就具备了原始法律的特征。具体的压力程 范和规则,规则不必是严格的逻辑的体系,规范却必然是 度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个体系。规则在遭到破坏后,就没有发挥它的作用;而 遵守规则的压力如何判断?一方面是我们自己对于 规范仍然起着作用,它对行为进行着效力评价,仍然认为 万方数据行为是不合乎“规范”的,它应当受到制裁。规范的效力 客观规律;它就不应该成为人所制定的行为准则。规则 就在此体现。至于是否真的会制裁,则不是规范的事情。 一词的El 常使用本身就含有矛盾。凯尔森正是在此意 第一点区别可以概括为规范具有系统性;规则未必有系上要求明确区别规则和规范的使用。Et 常语言 中经常用 规则和法律规则来表示人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显然是第二,是否具有“应当”或“正义”的属性。规则在作 一种误用。因此,在规范领域中,人们无论如何行为,都 法律规则时,与法律规范的区别比较微弱,哈特几乎在落在规范的评价之中,即使暂未做评价,规范的效力仍然 法律规范的同义语上使用法律规则。但仍有问题:我们 存在。用德沃金的话说就是:“法律可能并非是一张严密 说“规范”市场,却不说“规则”市场;经常说法律的“规范 的网,但是,原告有权要求赫尔克勒斯(德沃金的理想型 性”,却不太说法律的“规则性”;可以说“弱肉强食”是动 法官)把法律当作一张严密的网来看待。”[4](P155’因为,在 物界的规则,却不说“弱肉强食”是动物界的规范。这就 法律规范中,没有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只有处处符合 对规范与规则的特点有明显提示,规范具有比规则更深 规范的行为,即使行为人犯罪,这不过是符合了刑法规范 刻的特殊含义。规范作为一个领域,是与事实与价值相 而已。 区别的,它是一个独立的领域,更强调他作为对一般事实 (二)凯尔森与哈特法学理论的差异。法律规范和法 的“应然”标准;规则则更多地强调了法律与社会事实之 律规则作为两位法学家对法律概念的一种基本定位,影 间的联系,通常人们只有参考事实,才能得出规则;但人 响到他们的法学理论有明显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他们 们可以制定完全不顾事实的规范,比如秦始皇就可以下 面对着不同的理论任务,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令惩罚大 山、大树封侯。因而,规范具有可脱离实际事物 1.凯尔森:确立法律科学的独立地位。凯尔森志在使 而存在的抽象性,规则就不具有这一特点;规范性就是对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能够独立存在,使法律科学作为 事实和价值始终保持的一种独立性,同时又自然地带有 一门科学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这就要求使规范体 一种“应当如此”的要求与命令;而规则则可能仅仅属于 获得独立地位,成为可以研究和考察的对象,将整个法律 一种办事规则、一种方便程序,在理想性、“应当”性方面 科学坚实地置放在规范体这一思维构造实体的基础上。 有所缺憾。虽然法律规则也可以具有法律规范的特点, 他通过严格区分价值与规范、规范与事实,使规范获得了 但其他领域的规则就未必有此特点。第二点的区别可以 完全的独立性,在凯尔森这里,规范体才有了独立性,获 概括为:规范带有道德内容,规则更多表达一种事实方面 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性。法律科学第一次明确了自己的 的规律性,未必始终有社会规范的特点。规范具有抽象 研究对象。因而,它主要是一种形式化、逻辑化的理论, 性,规则却不可脱离体现规则的事实单独存在。 完成的也主要是基础理论工作,凯尔森也恰如其分地将 第三,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的不同特点。法律规范 其理论命名为“纯粹”法学理论。 的特点可以这样理解:首 先,法律规范强调,“规范”是人 比起分析法学的始祖奥斯丁,凯尔森理论更加注重 们主观的“应当”要求,它有着“规定性”,如果人们愿意, 理论的严谨性。他通过基础规范解决了规范体系存在的 任何规定都将成为“规范”、从而成为法律。它的实现虽 各种复杂现象,从而建立了一个逻辑严密、结构合理、动 需要现实条件的配合,但法律的“有效性”仅仅是规范性 态有序的法律规范体系。虽然未必所有现实的法律制度 的别名而已。凡是法律规定的,作为规范,它就已经具有 都能具备这些特点,但在理论上对法律的规范性的认识 效力,即使它根本不可能成为事实。其次,法律规范根据 却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基础规范,完全解决了规范与外 规范的效力等级的不同组织为一个系统的、逐层授权的 部世界的纠葛,切断了规范与事实的模糊不清的关系。 动态规范体系。这在观念上非常符合人们对于法律系统 使法律体系的所有疑问都集中在基础规范上,体系内部 的期待。 却保持逻辑性。再通过对基础规范形而上学性质的说 与法律规范相比,法律规则则体现出另外的特点。 明,也回答了基础规范的疑问。 它并不过多强调主观方 面。虽然哈特也提出了区别与行 2.哈特:重新思考法律的性质。哈特继承凯尔森,同 为主 义式的“外在观点”相异的观察法律的“内在观点”。 样承认了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的独立地位,但相比于 (哈特认为,采取内在观点的是人“ 接受规则和自愿 凯尔森,哈特更有着弥补凯尔森理论缺陷的愿望。哈特 合作以维护规则,并因而从规则的观点来看待他们本人 面对实证主义在现实中的困难,开始更多地考虑实际方 和他人行为的人”。)[3](P921然而,法律规则与其他规则没 面,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但并不是一种逻辑的 有截然的界线,它们的区别可能非常模糊;规则也未必是 体系,而是来自于生活中的人际交往的规律性。人们在 一种非常整齐的规则体系或系统,虽然它们有一定的组 生活中会形成各种关系,而最重要的那些活动都形成了 织性和相互联系的关系,但是规则既然是经验式地产生 比较稳定的规则,将此种规则由不稳定的前法律社会移 和发展的,它就存在种种不完备,有各种缺点。比如它存 交到法律社会中的权力机关,社会生活将更为方便地符 在“空缺结构”,需要法官司法解释的补充。这是法律规 合规则继续进行。那么,法律是什么,就是一种第一性规 范理论所不愿意考虑和承认的。如果规则是一种事实的 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从而形成的一种规则体系。它 万方数据会在现实规则变化的时候,也跟着变化。即生活规则第 森的法律规范更多地带有思辨性色彩。如果把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则第二;前者是第一性的,后者是第二性的。 和法律规则作一个对比,那么,法律规范处于分析法学家 因此,法官有时可以具有依靠对生活规则的理解去补充 中注重法律的科学思维、理想类型的一边,法律规则处于 或发展法律中“开放结构”的权力。因为,符合生活的司 注重法律的经验特征一边,如图1 所示。 更为重要。图1: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关系 3.凯尔森与哈特不同的理论意义。在本文看来,凯尔 森虽然建立了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合理的规范体系,在满 (理想性) 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 (经验性) 足人们理性的纯粹要求方面超越前人,但它过于关注理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关系论本身,太 不在意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当然他的理论自 比较起来,凯尔森更像一个画家,它截取了法律最合 成一体,也能自我论证,但用它来解释现实的法律现象时 乎标准的理想画面,认为,必须要这样来认识法律。逻辑 临许多困难,比如,它不能很好地解释原始法律和国的优越性、法律科学的独立性必须得到承认。哈特更像 际法,也没有考虑到司法问题和法官的裁量权,等等。当 一个历史学家,他体会到法律的悠久历史和变动的时代 然这是由于他主要着眼于法律科学的基础问题,法律规 脉搏,他不敢放心地说,法律规则是一种逻辑体系,他认 范体的独立存在问题,这事关法律科学的独立地位。他 为,即使画出最美好的法律理想图画,也会随时因法律变 为这些理论难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路。凯尔森强调, 化而没有现实的真实性。因此,他不太关心体系,甚至不 面对现实,人的主观意志具有相对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就 太强调有一个概念,名为《法律的概念》的著作最后也没 表现在“规范”是一种表达意志决定的“应当”命令,即使 有得出一个“法律的概念”,因为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 与现实不协调,它的效力也不受影响。而且,法律科学在 更好地认识法律的性质和解决法律问题。体系、逻辑、规 法学家的努力下,能够维持和经营一个逻辑的、科学的独 范这些凯尔森重视的东西,在哈特这里并不占第一位。 立体系。通过它,人们可以认识法律,进而认识社会现 比较而言,哈特的认识更易于被我国法学理论界接受,谢 晖教授《论法律规则》一文就类似于哈特的思路[6],但凯哈特强调,面对现实,必须承认法律规则的目的是为 尔森的法律规范思路也就更具有方法论意义。 了服务于人们更好地生活,因此,规则对生活、有规律的 [参考文献] E1]沈宗灵.法理学EM3.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32. 生活存在着严重的依赖。只要承认这一点,那么,凯尔森 E2][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 所强调的规范体系的逻辑优越性就不复存在了。要看 全书出版社,1996. 到,现实生活不断变化,规则也必然不断进行悄然位移, E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用卡多佐法官的话来说就是:“这种规则修正的工作是渐 1996. 进的,它一步一步地向前进。衡量它的效果必须以几十 E43[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 年甚至几个世纪为尺度。如果这样衡量,人们就看到其 背后是冰川移动的那种力量的压力。”[5](P12’当然,规则还 Es][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 是有一定的体系性特征的,不过,它更来自现实生活内在 1998. 的规律性。 E6]谢晖.论法律规则[J].广东社会科学,2005,(2):169— 175. 哈特的法律规则更多有经验性思维的特征,而凯尔 Legal Norm LegalRule ——C9mparison Kelsen’SLegal Concept Hart’SLegal Concept LI Xu-dong’' (SchoolofLaw, NanjingNormal University,NanjingJiangsu 210097,China) Abstract:Kelsen Harteach have differentviewpoints legalconcept,i.e.1egal norm legalrule,two legal super-ordinate concepts,respectively held fundamentalconcepts inter—pret law.Kelsen employs norm independentlylogi- cal system,laying self-containedlegal science;Hart uses rule highlightclose connection between law reallife,rej uvenating philosophical westernacademic circles.After analyzing conceptslegalnorm legalrule,the paper undertakes furtherillustrate twomasters’ theories. Key words:norm law;legalrule;Kelsen;Hart [责任编辑:张毫]38 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