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业务问答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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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境内个人在境外开办画展,同时在境外保险公司对画展作品进行了投保。现有一幅作品损坏,保险公司同意赔付,并将赔付至投保人的境内账户。请问可否入账?若可以,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个人在境外开办画展,本身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如果是合法举办的画展,个人在境外为画展作品购买的保险属于经常项目管理的范围,保险公司赔付款可汇入个人的境内储蓄账户,银行在审核真实性性后办理入账。参展作品投保属于非寿险,因此境外保险公司为境内投保人汇入的賠偿款应申报在“422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一非寿险保险賠偿”项下。

27、某私人老板卖货,对方付了5万美金现钞,该私人老板去银行存钱,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答:首先,进出口贸易一般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只有在汇路不畅等特殊情况下,才使用外币现钞结算。其次,当日存人外币现钞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最后,该个人只能通过个人结算账户收取经营性收入,不能通过个人储蓄账户办理。

28、个人境外汇款可以汇给境外慈善机构吗?

答:问题是个人可否给境外慈善机构办理捐赠性质的汇款。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境内个人对外捐赠需要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对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个人之间的捐赠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相关操作,但并未涉及境内个人的跨境捐赠。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可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因此,个人捐款用于境外慈善机构的,可考虑按捐赠法的规定办理。具体办理事宜请询当地外汇局。

29、非居民作品参加国内拍卖,并汇入拍卖管理等相关费用。需要审核什么材料?

答:审核证明交易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如拍卖行开具的发票等。

30、境内个人不允许拥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股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境内个人投资美国上市公司股份,一方面与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境外投资有关。以下两方面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开展境外证券等投资的境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该规定中明确了只有相关境内机构才可以开展境外证券等投资,不包括境内个人。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中明确: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上述办法中只明确了境内企业可开展境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中同样明确只能是境内机构才能进行境外投资。

以上法规都没有允许境内个人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如果问题中的境内个人拥有美国上市公司股份是由于境外融资、股权激励等特殊原因或目的引起的,请详述具体内容,以便于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分析判定。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的规定,如果个人在境外设立的是特殊目的公司并在外汇局办理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其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合法的;但如果其未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其持有的境外上述公司股权则得不到法律支持。此外,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等可以通过QDII、沪港通等合法渠道办理,如其未通过合法渠道持有美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也得不到法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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