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不同待遇不同,恰好是“同工同酬”的真实体现
【平湖一柱 第971期】
教师职称不同待遇不同,恰好是“同工同酬”的真实体现
多年以来,教师职称制度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取消教师职称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这其中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教师职称导致了教师“同工不同酬”,二是高职称的教师干活少甚至不干活。
其实,持这种观点人只是从微观上即站在“现实”的个人角度看待职称,而没有从宏观上即教师队伍整体和教育整个过程来看问题。
首先说同工不同酬。持这种观点者有两种理由:一是工作量即任课时数,二是工作成绩即考试成绩。而他们忘记了,职称并不是仅看“现实一点”而是一个“历史过程”。
众所周知,职称是评出来的,如何评?一是要有年限累积,二是要有业绩累积,教师初级职称认定后至少需要4年才能评中级职称,中级职称任至少任职5年才能评副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之后也至少需要5年才能评正高级职称,而这些,都是晋升职称的最低年限,没有这些年限的累积,你就没有资格;具备了资格后,还要看业绩,就算持这种观点的人所指的仅是学生考试成绩,没有成绩的教师也是很难评上高一级职称的,因此,就教龄不同的教师来说,工作量是不一样的,工作成绩更是不一样的,职称是一个工作量和工作成绩的“堆”,只有二者“堆”到一定程度,你才能晋升上高一级职称。教龄短,业绩不突出的教师,不是评不上职称,而是你工作的“堆”不够大,当然,你获得的报酬就相对少些,这好像是地球人都应该明白的道理。
对教龄相同的教师来说,“成绩说”就更站不住脚了,同时站上讲台,人家晋升上了高级职称,你却没晋上,不用说,你成绩不如人家吗?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实了,用“别人都是投机钻营”是靠“不正之风”评上的职称,不过是在给个人找一个心理安慰的理由罢了。
因此,职称导致教师“同工不同酬”观点,其实是一种不尊重事实的谬论。教师职称不同待遇不同,不是“同工不同酬”,而恰恰相反,正好是也教师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同工同酬”的真实具体体现!
其次说高职称的教师干活少甚至不干活。这里面,无论是教师还是相关领导,如果这样认为,实在是对教育工作性质和职称不了解,是站在教育圈外说的外行话。
2015年8月,人社部、教育部联合印《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早就明确提出了“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之一就是,教师要评聘相应职称就要“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但同时也要求:正高级、高级、一级教师,“要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这也就是说,高职称教师除了任课,还要担负着教科研和培养指导着青年教师的任务。一个人一天工作时间是有限的,我们不能强求高级教师要有“三头六臂”,课和其他老师一样教,然后再额外做好这些工作。
因此,从工作量角度出发,任课、教科研、培养和指导年轻教师,都是工作,因此,教师职称越高,承担的教科研和培养指导工作也就越多,所教课节相对少一些,实属正常。
再一点,高职称教师由于教学经验丰富,因而常常被任命为学校业管管理干部,管理当然也是工作量,因而,课节少一点也并不奇怪。
退一步讲,如果按某些人所说,职称越高教课应该越多,那么,在学校规模、班数、科目、节数不变的情况下,课都让高级教师给上了,年轻教师上得自然就少了,亦或甚至没有课教了,也就是说,他们连教课的机会都没有了,还何谈教出成绩、获个证书、获得成长,晋升职称呢?
还有,“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中明确规定有职称的教师要“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这个“一线任教”是什么意思呢?从广义上来说,是指的教师在基层学校里任教育教学工作,并非是狭义的单纯的“任课”,教育、教研、培养和指导年轻教师,都是实实在在地在“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那种把“一线任教”狭隘成就是单纯“任某个学科教学”“就是站在讲台上讲课”的想法,认为学校工作,除了“站在讲台上课”,其他都不算“教育教学工作”的想法,不仅是一种偏见,更是一种幼稚,是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不了解,对学校全面育人工作的不理解,实在是一种教育圈外的行外人在说教育的外行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