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第1079条
哈喽哈喽,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啦!我是你们的普法小伙伴——曦呀玥儿。
回顾上一期,我们着眼于《民法典》第1077条,剖析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而在上一期中,我们也提到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互为补充。我们将紧随上一期的步伐,继续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变动。那么,问题来了,《民法典》中关于诉讼离婚制度有啥改动呢?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条条文是诉讼离婚的裁判规则,从基本内容来看,与《婚姻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但也是有所变动的,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条文来说,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诉讼离婚要坚持调解为主。单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找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直接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应当先进行调解,这叫调解先置程序。
第二,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如在此情况下,调解无效,则将准予离婚。
第三,判断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有五条,其来源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已将相关内容附在正文下面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往后翻看。
第四,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规定是着眼于现实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就已经另有结婚的打算的情况。且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这就成了缺席判决,故而应当准予离婚。
第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个新增的制度,是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其与登记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相配合。由此也可见得,离婚制度在《民法典》中都提高了门槛。
看到这里,小编有话说。为什么要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样一个制度呢?
曾经有一个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已经退休的老年人,男方先后到法院起诉了6次要求离婚,老人的子女也赞同父母解除婚姻关系,然而由于每一次女方都不同意,法院考虑到不存在家暴、重婚等情况,结果每一次都判决不准离婚。虽然双方在名义上勉强维系着婚姻关系,但早已是名存实亡,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已没有夫妻感情。此次民法典增加这一规定,无疑释放出一个积极的信号,给法院在认定夫妻是否离婚的情形中又多了一条更明确客观的认定标准,对当事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有助于破解反复起诉离婚却离不成的难题。
好啦,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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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By:曦呀玥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