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回复:关于对省内拟上市企业统一税收政策和解释的提案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68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16:01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您提出的关于对省内拟上市企业统一税收政策和解释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企业上市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的枢纽作用,助推我省企业通过上市挂牌融资,提升实力,加快发展。2020年,全省新增9家境内上市公司,境内上市公司总数达115家,上市公司新增数、提交注册数、在会待审数和在辅数等多项指标均创近十年历史最优。

今年3月出台的《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1〕15号),对企业上市提出了具体税收支持政策。一是对拟上市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二是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三是对企业上市过程中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3月下旬,我局与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专门就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税收政策支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研究会商,切实推动政策落实落地见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明确规定: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也明确指出: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文件明确了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长期以来,我局始终秉持“有税尽收,无税禁收”原则,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既坚持把该收的税依法依规收上来,又坚决守住不收“过头税费”的底线,既保障税法的严谨与权威,也时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您提出的建议,鉴于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在中央,一方面,我局将继续严格贯彻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我局将认真开展政策研讨,并将您提出的建议和调研情况积极向总局反馈。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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