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涉及离婚财产问题的案件看法官拒绝调查的底气到底如何?

昨天,本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财产调查问题的婚姻案件。该案并不复杂,只是由于双方分居多年,导致我的当事人无从了解对方的银行账户情况,故需要本离婚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根据以往在其他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及文本格式,本律师准备好了该案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列出了我方所了解的与对方有关的六家银行名称,并当庭提交给了这位法官。没想到这位法官眉头一皱说道:“你方没有提供需要调查的具体银行账号,所以我们法院没办法调查。”

法官的这种说法明显不是事实,因为本律师在之前处理同样没有银行账号的调查问题时,其他法官均能顺利调取。甚至本律师持法院调查令也能够调取出结果。而从银行技术角度讲,他们的系统早已联网,输入被调查人的身份证号便可以查出其全部银行账户信息,所以更不是问题。那么,这位法官为什么说“没办法调查”呢?很明显这只是借口,实际原因不好追究,但至少是嫌麻烦吧?然而怎么能就草率地选择不作为了呢?这可是法律对于法官的明确要求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对方银行账户信息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即便我的当事人是被调查者的配偶,也无从知晓,故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其次,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乃是离婚诉讼中通常要解决的问题,对方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大额支出必然是本案理应解决的事项。由此可见,我方提出的调查申请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根据。

于是本律师尝试与法官沟通。没成想,这位法官又找出一个新的拒绝调查的理由:“你这个调查申请书写的格式不对,根本不合格。”要知道这份申请书的格式是本婚姻律师常年代理案件使用的,是经过众多法院的法官们审查并认可的。一位浦东新区法院的法官难道比其他法院的法官更专业?水平更高吗?恐怕未必,而只是找借口拒绝调查吧?

眼看无法沟通,本律师正色道:“提出调查申请是我方的权利,作为法官您可以根据规定依法拒绝,但无论您以何种理由拒绝,我方仍坚持申请调查!”

既然本律师明确发表了意见,想必这些话已经记入了庭审笔录。庭后如果仍无法说服法官,至少留下了证据,可以凭此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讨个说法。然而,就在庭审结束,双方看笔录签字时奇葩的一幕出现了——我方所提调查申请的发言在庭审笔录中竟然只字未见!看到这个情况,本律师不禁哑然失笑并且心里有了底。

之所以说本律师在看到笔录后心里有了底是因为:庭审笔录乃是法庭对于各方在庭审中发言的客观记录。怎么就会被本律师吓得都不敢记录、连客观真实都做不到了呢?这么做分明就是怕我方将来拿着庭审笔录找上级法院去上诉讨说法嘛!这无疑充分体现了该法官拒绝调查的底气到底如何了吧?这种手段糊弄没经验的当事人尚有可能,糊弄我这个打了二十年离婚官司的专业离婚律师简直是做梦!虽然法官阻拦,但本律师仍然在庭审笔录的签字处写上了如下的补充:“我方坚决要求调查对方包括工商银行在内等六家银行的账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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