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行政处罚法》修订亮点解析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重要的法律责任形式。1996年《行政处罚法》公布施行,这在我国行政法治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了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历经25年,《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修订通过并即将于7月正式施行,本次修订紧扣了改革探索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回应了经济发展与执法实践的新挑战,体现了诸多亮点。

《行政处罚法》的历史沿革

●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01月22日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亮点

亮点一

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关联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更新亮点】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分别已在总则中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作出明确定义,而在《行政处罚法》的立法过程中,虽曾考虑过对行政处罚进行明确定义,但由于当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尚不充分,最终出台的法律未实现这一设想。本次修订体现了行政处罚实现的具体形式和性质,将处罚实现的具体形式归纳为“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将处罚的性质定性为“惩戒”。界定了行政处罚概念的内涵,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外延即种类建立了基础。

亮点二

调整行政处罚的种类

【关联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更新亮点】

我国《行政处罚法》采用列举与兜底并用的方式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这对于严格限定处罚类型、规范处罚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有限的列举式的行政处罚种类暴露出局限性,且由于行政处罚定义不明确,原本应当发挥扩充行政处罚种类作用的兜底条款也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本次修订通过增加列举名称充实行政处罚种类,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更贴近新时期执法实践的需要。

亮点三

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关联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更新亮点】

为限制行政处罚设定权,防止行政处罚过多过滥,现行《行政处罚法》严格限定了各类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经过二十多年来的经济发展,这种严格限制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本次修订有限度的扩大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并通过要求以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等方式防范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权力的滥用。

亮点四

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

【关联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更新亮点】

在我国的社会管理实践中,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管理职责,其中多数具体管理职责都要落实到行政执法中。而在我国执法职能主要由市区县行政机关承担,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有管理职责但无执法手段,权责不统一。实践中已经探索出多种街道执法模式,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但街道、乡镇执法却普遍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本次修订为社会治理水平较高的乡镇、街道有效参与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五

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关联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更新亮点】

现行《行政处罚法》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作为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必要条件,但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则要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而行政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不具备司法机关一些强制性侦查措施手段,无法及时将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证据及时收集固定,致使当事人逃避了法律处罚。本次修订将移送条件由“构成犯罪”改成“涉嫌犯罪”,使司法机关能够更有效的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活动,并明确了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的移送,实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向衔接,避免“以刑代罚”。

亮点六

完善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关联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更新亮点】

本次修订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扩大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均纳入听证范围;二是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将申请听证的时间由三日改为五日;三是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就此,行政处罚领域听证笔录效力将与行政许可领域一致,使听证程序具有实际意义。

作 者 简 介

张晓峰

致力于经济犯罪辩护与经济纠纷代理。

熟悉金融、互联网行业。

统筹丨王以成

编辑丨诸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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