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十二种情形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给司法带来严重的信任危机,同时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非法侵占他人权益者躲避法律制裁,使其逍遥法外,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违纪违法,也是法律不容许、人民所憎恨的。
现实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有以下之行为表现 :
一、故意延迟、拖延送达法院传票及回执,造成延误送达传票及判决,使诉讼人缺席判决或耽搁上诉的;
二、非法剥夺诉讼参与人辩论权利,或者限制诉讼人辩论的;
三、引诱诉讼参与人或证人做出与事实相悖的不合法陈述的;
四、对于关键陈述,可以认定事实的陈述,足以改变原判决,却故意缩减认定,仍然维持原判的;
五、对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不依法责令说明理由,不记录在案,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躲避法律制裁的;
六、诉讼中发现对其中一方不利证据及事实,诱导另一方走“调解”程序,间接或直接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七、对于关键证据,在有证人证词的基础上,未经质证,听信一面之词,认定事实的;
八、判决书张冠李戴,全程参与审判或未参与审判,判决书上未署名或署名不一致的;
九、对当事人存在疑惑,申请或重新申请鉴定书证、物证,无正当理由,借故不准许的;
十、对当事人申请调取、复制庭审录音、摄像,担心违法违纪被发现,置之不理的;
十一、同案不同判,对同一案件判决及认定结果不一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私自篡改庭审笔录,伪造证据的,等等。
在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是向人民检察院抗诉申请再审,亦或是向人民检察院揭发、检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等行为。
我们应该尽可能的提前了解这些问题,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去应对、规避,才能尽量减少因这些问题出现而使我们蒙受不公正、不公平的待遇,降低或减少合法权益遭到损失的可能。
作为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要做守法公民,要秉持诚信诉讼的原则,不贪占便宜,不虚假诉讼,不拉关系,不走后门,要同诉讼参与的其他人一样,站在公平公正的基石上,知法明法,万不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使用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欺压另一方,其行为是可耻的,也终将有一天会被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