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个法官与律师交往正负面清单发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通讯员 邹铖 丁锐

近日,为进一步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制度要求,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新余市司法局联合签署《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的正负面清单》。清单围绕正当公开交往,律师行业协会与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公开交流,遵守审判程序,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等四个主要方面制定了14项正面清单与15项负面清单。

据悉,这也是江西省首个法官与律师交往正负面清单规范性文件。

以正面清单鼓励良性互动

清单围绕法官与律师业务交往的高频行为进行细化分类,就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等作出明确正向引导。清单规定,承办律师向承办法官提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承办律师与承办法官应在立案大厅等法院公开场所会见;承办法官如确需在办公室会见承办律师,应有二人以上在场。

清单在职业行为基本标准之外,就双方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等方面提出指引性要求,并针对清单自身落实情况的监督机制作出规定。

清单指出,律师应合理合法提起管辖异议、诉讼保全、延期开庭、中止诉讼、证人出庭、司法鉴定等诉讼程序;保障在法院内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律师的人身安全;如法官存在负面清单行为,律师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相关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并可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法律责任的意见;如律师存在负面清单行为,法官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可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以负面清单划出行为禁区

清单就法官、律师双方私下交往行为这一重点风险领域作出一系列规制性规定,针对当下依然较为普遍存在的人情社会关系,从细从早从严规范法官与律师及其特定关系人等的日常接触交往,最大限度避免司法不廉问题发生。

清单指出,承办法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律师;不得收受、租借律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报销发票、礼品、消费卡、有价证券、微信红包、交通工具、房屋等;不得接受承办律师或承办律师事务所宴请、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通过律师谋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安排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挂名领薪,或到与律师有特定关系的企业工作。

此外,法官不得与律师合伙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故意向律师泄露审判秘密或接受律师请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在外出办案时,承办法官不得与承办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人员同吃、同住、同行;不得由承办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人员支付应由人民法院或法官个人承担的费用;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新余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利于推动全市法官与律师群体进一步构建“亲”“清”型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和谐法律执业环境,为法治新余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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