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再审案件的态度 - 对民事再审的再理解
最近再审、抗诉的案件比较多,在办案的过程中也一直在学习,有些理解,记录如下。
错的案子就一定会被纠正吗?
朴素的价值观认为,错了的判决就得改,就应当被纠正。但,与一审、二审相比,民事再审的一大特点就是,人民法院掌握的一大标准是“能维则维”。也就是说,对于再审案子,人民法院的本能倾向就是,不启动再审程序!也就是说,再审法院更倾向于选择驳回再审申请。
在我代理的民事再审、抗诉案件过程中的体会来看,承办法官往往会以“瑕疵”、“工作不严谨”等措辞回应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即便案件存在错误可能,但办案人员更倾向于寻找不改变的依据。很多时候,案件只要不是错的离谱,能维持也就维持了。我不认为这种裁判理念是错的,毕竟稳定必然是司法秩序的目标,生效判决总是被纠正、改变,极不利于司法的权威。这是司法本质的要求,也是司法现状,律师要想代理好再审案件,对此是要理解的。毕竟理解之后,才能更好地说服。
然而,再审程序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救济途径。据说,最高院2018年的再审启动率为12%,我没有看到相关的原始统计材料。但这个数字与各地省高院二审改判率基本持平,至少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再审是一项有救济意义的程序,甚至不比二审程序差多少,值得充分重视!
那么再审改判的标准是什么?其实并没有明确的再审改判标准,最高院至今也没有对此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足见各方理解并不统一、争议较大。但与“能维则维”相呼应的是“当改则改”!这是再审作为纠错程序的题中之意。
当案子存在重大错误时,就应当被纠正。值得强调的是,能够值得法院通过再审改判方式纠正的错误,不是一般的瑕疵,而是“硬伤”,事实认定方面的“硬伤”或者法律适用方面的“硬伤”。
在代理再审案件时,就必须要强调原审生效判决中存在的重大错误。我对重大错误的理解是,必须是写在法律条文中的,而且是“应当”的部分。如果法律原文中只是说,“可以”如何,就算不上是硬伤。
以我代理案件的经验来看,当事人喜欢面面俱到地说原生效判决存在的诸多问题,但其中绝大多数所谓的问题,都是当事人自以为的问题,而不是法律认为的问题。所以,我的选择是:与当事人做有效沟通,梳理哪些是案件真正的问题,哪些问题可能触发裁定再审以及改判;对于这些问题重点论述,其他问题,不必过多纠缠。纠缠于细枝末节,往往就会使人忘记实质性问题。
对于原一审、二审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我认为是可以提的;但,一般的程序性错误,无需过分强调,更不能作为启动再审或者改判的支点。即便强调程序正义,我国司法仍是偏重于实体的。审查、审理再审案件的法官,更愿意了解案件中存在的重大事实错误或者重大法律适用错误。当事人或是律师纠结于原一审、二审程序错误,又没有指出该程序错误是如何导致重大实体错误,往往达不到理想结果。
相比于一审、二审,我倒是认为再审的当事人更容易沟通,因为走到再审阶段,当事人对司法制度已经有了较为深刻的感受,甚至已经成了“专家级”的当事人,更律师的意见更具有判断力,把人民法院对于再审的态度及观点,和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当事人根据再审的特点再次整理思路、组织证据,往往能在再审中注入一些“新”的因素,有利于案件的发展。
2021.6.13 平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