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中,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主体都可申请企业破产。而各地区对各主体对应提交资料存在不同规定。基于此,我们将目前各地区出台的破产指引、规范文件中要求各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分类。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
重庆破产法庭——《破产申请审查指引(试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
东营中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办案指引》
湖南高院——《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上海破产法庭——《申请重整指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从而整理了该些地区的各方主体申请破产重整时应提交的资料清单。以下是梳理的正文内容。(如需PDF文档,请查看文末获取方式)文件规定: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一)破产重整申请书,并应当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重整的事实和理由等;(三)债权发生的事实,以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的证据;(六)申请上市公司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能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材料,以及债权人已将申请事项告知上市公司的有关证据;(一)破产重整申请书,并应当列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重整的事实和理由等;(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最近一个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材料;(三)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等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四)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以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六)债务清册,并应当列明相应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债务性质、债务成立时间和被催讨情况;(七)债权清册,并应当列明相应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债权性质、债权成立时间和催讨情况;(十)企业职工情况和职工安置预案,并应当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并提交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材料;(十一)企业职工、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十三)上市公司申请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能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材料;一、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重整的,参照债务人申请重整的情形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其出资人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申请的,除分别依照前述债权人、债务人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同意或批准的意见。文件规定:重庆破产法庭——《破产申请审查指引(试行)》(一)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或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最新工商登记材料等;(五)提交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其他材料。(一)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最新工商登记材料;(三)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四)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五)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六)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七)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八)债务人的股东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重整的文件;注意:债务人为国有独资或者控股公司,除了按前述债务人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出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以及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重整,应当提交债务人资产及负债明细、债务人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债务人职工安置预案和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文件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一)破产重整申请书,并应当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重整的事实和理由等;(三)债权发生的事实,以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的证据;(一)破产重整申请书,列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重整的事实和理由;(三)债务人股东会等权力机构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等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四)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以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管、财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产状况说明、债务人对外投资明细。债务人如果有子公司、分公司、持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等情况的,应专项说明;(六)最近三个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三周年的除外)及财务会计报告;(八)债权人名册,列明全体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债权性质、债权成立时间、是否有担保和催讨情况;(九)债务人名册,列明相应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债务性质、债务成立时间、是否有提供担保和被催讨情况;(十一)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解决方案。如有拖欠职工工资、工伤津贴及社保费用等情况的,应专项说明;注意:1、上市公司申请重整的,还应当提交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材料;2、金融机构申请重整的,还应当提交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或批准的意见。3、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申请重整的,应当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一)破产重整申请书,列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重整的事实和理由;(三)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以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管、财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人对外投资明细。债务人如果有子公司、分公司、持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等情况的,应专项说明;(五)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解决方案。如有拖欠职工工资、工伤津贴及社保费用等情况的,应专项说明。(六)上市公司申请重整的,还应当提交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材料;(七)金融机构申请重整的,还应当提交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或批准的意见。(八)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申请重整的,应当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文件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证明文件;债务人公司章程;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决议文件;财产状况说明;(五)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注意:债务人为国有独资或者控股公司,还应当提交出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以及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重整除应提交前述规定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债务人资产及负债明细、债务人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债务人职工安置预案和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文件规定:东营中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试行)》(2019年)(一)重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一)重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注册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三)债务人的股东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其重整的文件;债务人公司章程;(四)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五)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六)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八)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文件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一)破产重整申请书,并应当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重整的事实和理由等;(三)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一)破产重整申请书,并应当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重整的事实和理由等;(五)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等;(六)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住所、债务数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七)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和债权形成时间;(十一)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主要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十二)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十三)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决议文件,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无法履行职责的除外;注意: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文件规定: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办案指引》(2019年9月23日)(一)重整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六)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必要性、可行性的评估分析材料;(一)重整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最新工商登记材料;(四)债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身份证明;(五)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等;(六)债务人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住所、债务数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七)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和债权形成时间;(十)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十一)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主要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十二)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十三)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发起人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职责的主体同意重整申请的文件,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发起人、开办人或其他依法履行职责的主体无法履行职责的除外。(十四)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重整申请破产的文件;(十五)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必要性、可行性的评估分析材料或重整计划预案;注意: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除提交前述债务人应提交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企业职工已经妥善安置的证明文件或者已经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一)重整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八)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必要性、可行性的评估分析材料或重整计划预案;二、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债权人及上市公司出资人申请对该上市公司重整的,除分别依照前述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以及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出资人申请对该金融机构重整的,除分别依照前述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或批准启动重整的文件。文件规定:湖南高院——《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一)重整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一)重整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最新工商登记材料;(三)债务人的股东会、董事会、投资人或主管部门同意重整的文件;(六)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七)债务人的职工安置预案。包括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等;(一)重整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上市公司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对该上市公司重整的,除分别依照前述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提交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以及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护稳定预案。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债权人、金融机构及其出资人申请对该金融机构重整的,除分别依照本指引前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或批准的意见。文件规定:上海破产法庭——《申请重整指南》(2019年)(一)重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债权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四)债权发生的事实、债权性质、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一)重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三)债务人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其申请重整的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四)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并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五)债务人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评估报告;(六)债务人至重整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八)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九)债务人申请重整需要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文件;(十一)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评估材料,或者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一)重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文件规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三)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及债权有无担保的证据。申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重整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务人最近三个年度内的工商登记材料;(三)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单,以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四)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五)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形成时间和催收情况;(六)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和债务形成时间;(九)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主要债权人对重整的意见;职工对重整的意见;债务人继续经营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资金筹集方案、债务清偿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债务人具有挽救价值的说明(债务人重整的社会价值、经济效益、重整成本等);职工安置情况或预案(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解决方案、维稳风险评估及应对等);(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工资的支付,以及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十二)申请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定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重整的相关文件;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公司重整,除应参照债务人申请重整应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债务人出资人及申请人单独或合计出资份额占十分之一以上的证明材料。文件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三)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债务人最近一个年度的工商年检材料;(三)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股东大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四)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五)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六)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七)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十)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职工情况、安置障碍、解决方案等,以及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十一)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文件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债权人申请重整
(一)破产重整申请书,应当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重整的事实和理由等;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债权发生的事实,以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的证据;
(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五)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证据或说明材料;
(六)其他与申请事实、理由有关的材料。
债务人申请重整
(一)破产重整申请书,应当列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重整的事实和理由等;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出资人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申请重整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四)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产状况说明,以及资产负债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六)债务清册,并应当列明相应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债务性质、债务成立时间;
(七)债权清册,并应当列明相应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债权性质、债权成立时间;
(八)有关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九)企业职工情况和职工安置预案,并应当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十)企业职工、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十一)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的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与申请事实、理由有关的材料。
注意: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取得对债务人履行出资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且企业员工已经妥善安置或制定切实可行的员工安置方案。
其他
一、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申请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重整的,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前应及时向对债务人履行出资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说明股东、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上市公司重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以及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人民法院在受理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四、申请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重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或批准的材料。
北京市: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