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投标人工作人员参与评标的,应认定构成串通投标
投标人工作人员参与评标的,应认定构成串通投标
——投标人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委员会行为,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第6项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标签:|施工合同|招标程序|串通投标
案情简介:2014年,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招投标过程中,作为投标人项目经理的谌某以招标人工作人员身份代表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参加评标活动。
法院认为:①根据开发公司出示的《评标报告》《开标、评标阶段记录文件》《施工合同》记载内容,谌某作为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却以开发公司代表身份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依《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3款关于“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规定,谌某进入评标委员会确属不当。②《施工合同》签订表明,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在招投标程序开始前与投标人建筑公司就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而谌某进入评标委员会、建筑公司中标,上述行为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第6项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依《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建筑公司中标无效。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规定,因建筑公司中标无效,故开发公司与其所签《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实务要点:投标人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委员会行为,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第6项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242号“山西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朱燕,审判员李相波、方芳),见《投标人的工作人员参与评标的,构成串通投标》(撰写人朱燕、张松哲),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X4-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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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