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行政区划

南京国民政府划分国家领土为不同区域,并建立相应的行政组织的制度。其行政区划,包括二十八省、六直辖市、两个特别行政区和蒙古、西藏两地方。

1928年春,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废除北洋政府时期地方政制中的道级,改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区划为省、县二级。其省级为:

(1)二十八省(不包括日占台湾省),即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西康省、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陕西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省、新疆省、绥远省、察哈尔省、热河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1945年8 月31日新设安东、辽北、松江、合江、兴安、嫩江六省,10月25日台湾收复,增至三十五省。

(2)六行政院直辖市,即南京市、上海市、北平(今北京)市、天津市、青岛市、西京(今西安)市。1939年5月以后,又先后置重庆、哈尔滨、大连、沈阳、汉口、广州六市为行政院直辖市,增至十二市。

(3)二特别行政区,即东省特别行政区、威海卫行政区。

(4)二地方,即蒙古和西藏。省分为县、市(省辖)、设治局,为初级行政组织。1941年8月,全国共有一千九百五十五县、十七省辖市、五十八设治局。市分为区、坊、闾、邻四级。1943年5月后改闾邻制为保甲制,改分为区、保、甲三级。蒙古分为盟、特别旗,直属于行政院,盟下分旗。西藏沿北洋政府时期旧制分宗,相当于内陆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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