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庭审实质化,冲突还是融合

作者:李美佳 陈豪(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冠文刑辩团队)

注:本文入选《南京市法学会刑法刑诉法学研究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研讨会论文集》。参考文献略。

摘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既是落实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要求,也是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兑现。当前量刑建议精准化在新的历史阶段赋予了新的使命,但是,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的适用有较多争议,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精准化会侵蚀审判权,是与“庭审实质化”的冲突。鉴于此,笔者从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出发提炼主要争议问题,分析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并就如何消解分歧、矛盾,如何在探索、修正中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的适用和如何与庭审实质化深度融合提出可行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 量刑精准化 庭审实质化 融合

“庭审实质化”是指要让庭审在保障诉权、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公正裁判以及裁判文书说理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涉及司法理念问题、司法职权配置问题、控辩审的能力问题、相关配套措施问题等等。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是与量刑建议的抽象化、模糊性相对而言,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则是强调刑罚的种类、刑度以及执行方式应尽可能的确定具体,最具代表性的即为确定刑量刑建议。但需要注意的是,量刑建议精准“化”是一个持续发展出来的过程,从最初建议法院在某一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概括性量刑建议”,转向提出相对具体的“幅度刑量刑建议”,再到建议某一特定刑种、精确刑期以及具体执行方式的“确定刑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是一个从“幅度”到“点”不断精确化的过程。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庭审实质化的冲突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反对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精准化是对“庭审实质化”的否定,在当前控辩地位不平等的现象以及检察机关的主导下,实际上就是“以公诉为中心”而不是“以审判为中心”,检察机关权力之强大,已经影响、改变了庭审的实质性、决定性作用。概括理由有以下三点。

其一,量刑精准化直接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分歧,这一观点最为强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主要作出见证和确认,难以参与量刑协商的过程,量刑协商基本上成为检察机关自己决定或与嫌疑人自行达成量刑协议的过程,而法院只对该量刑协议结果作出事后的审查,很容易带来法院与检察机关在量刑裁决方面的分歧和争议。且,量刑精准化导致检察院权力不断加强,法律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直接导致检察院权力过分膨胀,因此表现出“精准量刑建议及其相对刚性的法律后果与以审判为中心有适用冲突”的现象。如浙江省仙居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法院未采纳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该院提出抗诉后,台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该现象反映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不能否定,审判仅是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确认。

其二,根据认罪认罚案件数据报告进行评价。有观点认为,根据数据统计所显示,部分法官甚至和律师一同,在案件中仅起了见证、确认作用。《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中指出,2019年1月至今年8月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1416417件1855113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数的61.3%;法院适用该制度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7.3%;庭审对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9.9%。数据统计显示,在刑事诉讼法正式引入认罪认罚制度后,量刑建议采纳率稳步提升。且根据此前报道,部分地区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达到了100%,有观点认为,部分采纳率过高违背了审判的常理,不符合正常的裁判逻辑,“庭审实质化”根本无从体现,且案件和人数数量庞大应谨慎对待。

其三,幅度量刑建议较精准量刑建议更为合理,幅度量刑建议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避免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锤定音”。实践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质疑的主要问题“不是认罪难,而是认罚难”。其中“认罚难”是犯罪嫌疑人和律师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或该适用缓刑而没有提缓刑建议时,在和检察机关沟通协商过程中,感到无力、无奈,如果控辩双方对量刑有不同意见时,检察机关依旧坚持精准量刑建议并以犯罪嫌疑人接受为认罪认罚先决条件,“我的地盘我做主”现象突出。因为精准量刑建议就是没有协商的余地,犯罪嫌疑人要么接受,要么放弃认罪认罚。大部分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只能屈从于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律师也无法对等的也检察机关协商,因为如果进行协商,会担心检察官直接不再使用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则失去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

二、量刑精准化与庭审实质化的融合

与“冲突”观点相反,主流观点认为应正确理解量刑建议精准化,其符合认罪认罚案件的结构特点和程序要求,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庭审实质化并不冲突而是相互融合的,笔者概括以下两点理由。

其一,法院量刑裁判权的实质性、决定性作用不变。庭审的实质化的要求关键在于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庭审一方面对案件本身审查,一方面主要是对量刑建议的确认程序。且,我们认罪认罚制度,就是一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流,让大多数的认罪案件简化程序,让少数不认罪案件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认罪认罚案件集中于轻罪案件,检法之间已形成了成熟的量刑规则和标准,出现明显量刑偏差的可能性较低。而且,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过程中,无论对于幅度刑还是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都秉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量刑问题展开审查,然后作出裁判。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裁判权的地位作用没有根本变化。

其二,量刑建议对量刑裁判具有实质约束,且利于诉讼稳定和裁判安定。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机关对刑罚的运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正常程序中,控辩双方就刑罚适用问题进行辩论,审判人员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判断,而检察机关公开的量刑建议是对审判人员的一种建议,同时依法作出的精准量刑建议对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约束,防止其自由裁量权的过大。具体表现在一是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二是法院对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改判时须接受程序性约束。三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诉讼稳定和裁判安定,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基于协商达成的合意,是检察机就量刑从宽作出的对价承诺。量刑建议越精准,认罪认罚后的不确定性也就越低。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换取一个比较确定的刑罚预期,避免庭审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如果量刑建议不确定,犯罪嫌疑人就缺乏足够的认罪动力,妨碍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落实。同时,由于量刑建议不确定,在裁判中控辩审三方可能对刑罚出现不同预期,从而产生争议,妨碍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影响诉讼效率;又可能导致被告人上诉,耗费司法资源。

总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分流的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的精准化量刑建议对法院的裁判产生了实质拘束力,但法院仍然是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就量刑裁判“一锤定音”,拥有量刑决定权。

三、推进量刑精准化与庭审实质化深度融合的合理建议

笔者倾向性认为,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在本质上,是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高质量高效率办理,在根本上也是对“庭审实质化”的辅助,但对精准化量刑建议的适用应当在探索、修正中逐步推进,未来,随着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推行,如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进一步协调和完善控审关系,如何把握量刑精准化的程度下推进量刑精准化与庭审实质化深度融合,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对精准化量刑建议的灵活适用。笔者认为,量刑建议精准化是长远目标,应循序渐进地实现。按照案件类型,案情复杂程度等标准分情形逐步推进。一是因地制宜,灵活调整量刑建议的形式,在刚开始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地方,尤其是缺乏量刑建议经验的地区,或者针对较为复杂的案件,应以幅度刑量刑建议为主,让裁判者在不同的案件中拥有一定的量刑权。二是先简后繁,分阶段推进,对于分歧大的地区,在幅度型量刑建议适用的经验基础上,提出精准型量刑建议,将精准型建议在审判效率、诉讼安定等方面的优势显现出来,也让犯罪嫌疑人、律师感受到精准化量刑建议的从宽、从快优势,让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更快更大程度的恢复。也就是说,裁判权虽有让渡,但这种让渡也应当循序渐进。

其次,体现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的最终审查权。“非经法院依正当程序判决,任何人均需推定为无罪”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若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法院全部确认,难免让人产生疑虑,可能引发争议和角色的混乱。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对被告人判处何种类型、何种具体刑罚之决定权,必须交由法院来把握,所以无论量刑建议效力历经何种转型,仍需保留法院依据证据裁判规则、法律地正确适用等条件对量刑建议的最终审查权。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院应对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依法审查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第二,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第三,增强量刑说理性。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及理由,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再次,完善量刑指导意见,提供统一的量刑参考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将15种犯罪纳入其中,之后推出《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增加了8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难以满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工作的需要,大部分罪名没有具体量刑标准,控、辩、审就刑罚的轻重分歧较大。因此,可以扩大“量刑指导意见”涵盖的罪名范围,这既有利于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的协商,提出更为具体准确的量刑建议,也有利于法院能够有理有据地采纳量刑建议。

最后,保障控辩双方就精准量刑建议的有效协商过程。认罪认罚案件赋予了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权利,所以必须要保障检察机关与辩护人的协商的过程,确保量刑建议是在控辩双方凝聚共识达成的结果,如果达不成共识,认罪认罚也不是不可以继续。检察机关可以将律师的量刑意见和理由共同表明,从而增强控辩协商双方的对等性,让律师有机会协商、敢于协商,确保协商的实质性,增强量刑建议的司法公信力和认可度,最终由法院来考量,唯有量刑建议妥当且才能最终实现控辩双方协商的量刑预期。

综上,笔者认为,庭审实质化在于审判机关对证据裁判原则的把握和准确的法律适用,对于任何案件都在庭审实质化的框架下进行审理,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案件进行分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更加复杂、疑难的案件中,其中必然有裁判权的让渡和检察权的扩张。笔者认为,精准化量刑建议是长远目标,但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也不会一步到位,不可急功急利,应循序渐进,在结合辩护人合法意见基础上,以幅度性量刑建议为基础,把握量刑建议精准化进程的尺度,在探索、修正中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地广泛适用,促进与庭审实质化地深度融合。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