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开发票,真得可以吗?

有同学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在外地施工,总公司和外地的甲方签了合同,但甲方当地政府让我们在当地建立一个分公司,方便将税款交到当地,并可以由分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这样能行吗?
今天给大家理一理!
一、分公司是独立机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并以分公司的名义经营,可以开立自己的银行账号。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有资格独立签订合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不是上面的范围中没有分公司?别急!注意最后那个其他组织!
根据《民事诉讼法》,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中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分公司可以独立签订合同。
三、重点来了!分公司可以开发票吗?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分公司应该申报缴纳税款,办理税务登记后,就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开具发票。
四、回到本题目-总公司签定合同,分公司可以开具发票并收款可以吗?
(一)建筑行业有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公告的关键点:一是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定建筑合同,二是由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而不是其他),三是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四是第三方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分公司可以开具发票并收款!
(二)除建筑服务以外的其他行业分公司如何开票?
建议:
1、由甲方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做到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
2、如果甲方不同意跟分公司签合同,不同意将资金汇入分公司账户或者一些集团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定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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