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单位拿来的发票失控了,怎么办?

“包工头挂靠建我们做工程,拿来几张材料普票,合计300多万,入了成本。现在,税务机关通知,说是失控发票,让我们配合进行调查,向税务提供资金流证据。

“蓝老师,这该怎么办?有什么风险啊?”

虽然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但300多万的金额,如果构成虚开的话,也达到刑事责任的底线了,所以,风险还是蛮大的。

我来说一说,处理的方法、态度和思考步骤。

首当其冲,就是要分析,有没有虚开的风险。

挂靠业务,是包工头在做,鬼知道他们实际上采买了什么东西。实务中建筑公司也难以控制。但既然有300多万元的发票,显然会签采购合同,这个一般公司都能做到。但一般来说,采购款都是包工头自己付出去的,公司从哪儿找向对方付款的资金流呢?

能不能补一笔资金流?显然不可能。对方都失控了,你还敢付钱吗?所以,资金流肯定是对不上了的。没有办法。

但这不一定就会被认定为虚开。

此时,实务中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采购是真实的,由包工头向供应商付了款,以本公司名义付的,这种可能性不能低估,蓝老师估计怎么着也有5%吧;二是采购不真实,实际的采购与此无关,发票是包工头通过垃圾短信买的,这个可能性就要高一些了。

这个第二种情况,肯定属于虚开。

慢慢来,先说第一种,第一种情况是否是虚开呢?

实际的交易发生在供应商与包工头之间,但发票却是供应商开给了我们建筑公司,算不算虚开?

如果只是这样理解,当然就是虚开了,因为虚开的定义就是“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

但是,如果包工头与建筑公司建立了挂靠关系——最好的证据就是签有一个挂靠协议,注意,这个协议关键时刻也是很有用的——那么,就不应被认定为虚开。

因为在挂靠协议之下,包工头与建筑公司合为一体了。包工头以建筑公司名义提供劳务、采购材料,建筑公司为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导致建筑公司也是材料销售合同的甲方,承担基于销售合同的一切法律后果。所以,从法律形式上看,此时发票开给建筑公司,是真实的。因为挂靠业务就得以这种法律关系和经营关系来处理。

一些建筑企业又想做挂靠,又想立牌坊,生怕被人看出是在搞挂靠,千方百计隐瞒挂靠事实,不签挂靠协议,账上不体现挂靠管理费收入。掩耳盗铃罢了,基本上谁都看得出来是在挂靠。

当遇到涉嫌增值税发票的虚开问题时,当遇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风险时,税务没有权力判定你挂靠合不合法,但他必须根据挂靠业务的事实,来判定如何纳税、如何开票。所以,关键时候,挂靠协议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挂靠不敢明目张胆,蓝老师表示,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如果税务质疑我们这300万元发票的付款流,是非常有道理的,如果是专票的话,还可能不能允许抵扣。此时不妨脱光了拿给别人看:“看,就是挂靠关系”。

通过挂靠的协议,可以证明业务与发票内容是相符的:包工头以我们的名义进行采购,法律上也是我们采购的,业务是这样的,发票内容也是这样的

以这种方法,来解决虚开的风险。

那么,如果票真是包工头买的呢?这些人是弄潮儿,什么事都敢做,被挂靠的建筑公司会计,不得不多一个心眼。正如鲁迅先生所说:你怕得有理。

如果是买的,这个票就是虚开的了。

换言之,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判断这个发票是不是虚开的

虽然挂靠的业务公司无法把控,但根据合同等资料,让自己的项目经理、工程人员来看看,这些材料的采购,从内容、规格、数量、价格到供应商,可不可能是假的,也是相对容易的事。

如果自己都高度怀疑是虚开的,风险就大了。税务不找上门,你自己也睡不踏实。

虚开发票的处理原则是:不收!白条子入账都比它强。

“从来就没有收过!”

问题是,你已经做进了成本,难道没有收到发票?没有发票也要做账,可能这个账的金额估计有错,也可能这个账本身就做错了,这些风险与虚开风险比,都是小风险。让你承担虚开的法律责任,对不需要认证的普票而言,就得在你手上找到发票。捉票在册!

曾经遇到过类似情况,会计在配合调查时,告诉税务人员,的确收到了这些发票,表态配合调整,还准备了销售合同。假的真不了,收到虚开的发票,就是虚开行为。此时,规避虚开风险的路,就只剩下善意取得了,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是虚开的、也不应该知道是虚开的、总之被骗了。但这个证明的成功率上有一定不确定性。

也遇到过,会计自作聪明地假做一些现金的付款流,徒劳地证明是真的。但是,假的真不了,一旦查实这是虚开发票、付款流是你假做的,你还让我怎么给你找善意取得的理由?难度就大多了。

于是,这就构成了第二步,当我们发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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