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溯及力问题主要观点摘编

原创 BOOK 业务研究 2020-12-03

79《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坚持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一《刑法》溯及力的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一致的。在97《刑法》(第十二条)修订中,在奉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新刑法典中摒弃这种规定(从新原则或有条件从新原则),实属法理和情理的必然要求。

——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刑法第12条所称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是否包括第88条的规定。如果持肯定回答,那么,就意味着时效规定均有溯及力,而不管对行为人是否有利。本书持否定回答,亦即,对行为人不利的时效规定,也应当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根据《解释》,对于新刑法生效之前行为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应当适用行为时即79《刑法》的规定,而不适用97《刑法》的规定。

——陈兴良主编、周光权副主编:《刑法总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如果在新法(97《刑法》)生效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依照行为时法(79《刑法》)行为人的行为超过追诉期限而不应再追诉,但依照裁判时法(97《刑法》)仍可以追诉的,则不能适用裁判时法(97《刑法》)。

——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刑法》规定,如果具有某种法定情形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这种法定情形的变化,体现在修订前后的《刑法》中,对被追诉的人而言就有一个按照有利原则确定《刑法》适用的问题。比较而言,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比较严格,即被追诉人在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比修订后《刑法》规定的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要严。换句话说,修订前《刑法》的规定对被追诉人比较有利。

——最高法孙军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时效制度属于实体法的范畴。完全否认时效制度的实体法意义,进而认为时效制度不适用于从旧兼从轻原则也是不合适的。追诉时效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与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相一致。因此,对追诉时效持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司法机关应比较新旧刑法关于追诉时效法条的轻重,选择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法条进行追诉。

——最高检研究室缐杰、杨建军:“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载赵秉志主编:《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1979年刑法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其第七十七条规定,在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比二者的差异可以发现,对于什么情况下发生追诉期限的延长,现行刑法要求是立案以后,1979年刑法要求是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因此,1979年刑法对追诉期限的延长限制更加严格,更有利于保障人权,现行刑法更加倾向于追诉犯罪。根据刑事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诉讼时效也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有利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对发生在1997年以前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的延长应当采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是否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为标准。现行司法解释(《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采用了这一观点。

——最高检黄河、覃剑峰(一厅)、刘涛(四厅):“核准追诉案件办理疑难问题探析”,载:《人民检察》2019年第23期。

追诉时效制度作为刑罚消灭事由,体现的是对历史从宽、对现实从严的宽严相济精神;追诉时效兼具程序和实体的内容;追诉时效问题的溯及力应当参照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南医大奸杀案”应当适用旧刑法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予以追诉。

——2020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罗开卷在第十六届上海市刑法学博士论坛上的发言。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74号),司法机关认为,《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其实质是要求在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这绝不是仅体现在定罪量刑方面,而应体现在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罪行轻重的各个方面,如追诉时效、自首、立功、累犯、减刑、假释等。这一点在《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75号),司法机关认为,《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所谓“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理解上当然既应包括适用当时法律的定罪量刑规定,也应包括适用当时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不能把当时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排除在适用之外。《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精神,就是明确地确立关于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最高检第6批指导性案例第23号,1991年发生的犯罪行为,到1997年没有超出追诉时效,但适用79《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是否被发现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没有适用97《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0年《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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