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成功案例】交通事故四级伤残获赔170余万元

委托人:周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赵玉函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9日11时30分许,被告程某某驾驶鄂E×××**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从宜昌市夷陵区某采石厂装载一车石料沿桔乡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生物产业园”前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原告周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原告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警对事故进行调查,程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在设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三峡大学仁和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双下肢断离伤;创伤失血性休克,住院92天。后经调查,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交强险和在被告三处投保商业三责险。2019年9月11日,原告委托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根据原告相关病历资料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周某某因外伤造成双下肢毁损伤,遗留右下肢膝下缺失,左下肢膝上缺失的伤残等级为四级。被告一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二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责险,被告二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三应当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一是运送被告四龙湾采石厂的石料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四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受害人委托后,五旨山律讼成立专案组后积极准备各项材料,并及时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周某某因外伤造成双下肢毁损伤,遗留右下肢膝下缺失,左下肢膝上缺失的伤残等级为四级。联系假肢矫形器机构,就其残疾器具使用及更换费用进行鉴定。被告程某某在双方主次责任的赔偿责任比例上,只愿承担60%责任,团队律师举证被告程某某存在“超载、超速行驶,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的重大过错,相比较周某某存在的“在设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而言,不仅是造成案涉事故的主要原因,而且应该承担较大的过错责任。二审成功调整为由程某某对周某某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存在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周某某的父母虽系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近亲属,但主张该请求必须同时具备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这两个法定条件。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周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审在团队律师举证下,成功为原告周某某主张其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得到二审法院支持。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宜昌市夷陵区龙湾采石厂、程某某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716685.08元。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残疾赔偿金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的问题。经历一审、二审,本案经本律师六个多月的努力,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判令程某某、龙湾采石厂、平安财保宜昌支公司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716685.48元(医疗费125630.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20元、护理费19601元、误工费7917元、营养费3600元、伤残赔偿金48237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9538.4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56929元、鉴定费3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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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打赢官司再收费”业务范围: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2、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

4、代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

5、代理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

6、代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

附判决书

案号(2020)鄂05民终2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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