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的归类思路研究
救护车是用于紧急医疗服务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机动车辆,具有驾驶室、医疗舱、双向无线通讯装置,以及必要的基本的抢救、抢险、防疫或转运设备。作为一种防疫物资,该类商品在协调制度中应当适用的商品编码近期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救护车的归类焦点主要集中在87.03和87.05两个品目,但原则上,由于品目87.03列为“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而87.05品目条文又明确写明了“但主要用于载人或运货的车辆除外”,故一般以救护车是否主要用于载人作为判定归在品目87.03或87.05的标准。然而,是否主要用于载人是一个非常笼统的概念,尤其在缺乏客观依据的场合,对救护车主要用途的认定在操作上难度颇大。为此,本文以协调制度注释为基础,结合救护车的国内外相关标准,对确定此类商品归类常见的三种思路——配置说、标准说、注释说——进行讨论。
配置说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用于判断机动车辆主要用途的思路,就救护车而言,即主要依据其医疗舱的配置程度推导车辆的用途是否主要用于载人。然而,根据我国卫生行业标准WS/T 292-2008《救护车》,救护车分为A型(普通型)、B型(抢救监护型)、C型(防护监护型)和D型(特殊用途型)。
而除特殊用途型之外,标准规定普通型、抢救监护型和防护监护型的救护车都应当配有病人搬运设备,肢体固定、上脊柱固定设备,供氧、呼吸设备,诊断设备,循环设备,抢救生命设备,绷带包扎和护理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援救和防护材料,通讯器材和成套器械包,只是在配置细分和最少数量上有所不同。
从标准给出的设备配置清单看,相较于A型(普通型)和B型(抢救监护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装备的防护监护型救护车适用的C型救护车具有最高的配置要求。因此,在以医用设备配置的复杂程度作为区分归入品目87.03或87.05标准的场合,除非认为配置最高的防护监护型救护车属于品目87.05的范畴,否则就不存在按医疗设备的配置程度区分归类的方法了。(注:特殊用途型救护车的特征并非完全体现在医疗设备的配置,故不在本节进行讨论)
国外和国内与救护车相关的标准主要有:美国的KKK-A-1822F《生命之星救护车联邦规范》(Feder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Star-of-Life Ambulance)
欧盟的CEN1789:2007《医疗车辆及其装备-道路救护车》(Medical vechiles and their equipment - Road ambulances)
以及我国的卫生行业标准WS/T 292-2008《救护车》
和汽车行业标准QC/T 457-2013《救护车》。(注:国家标准GB/T 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也有关于救护车的术语和定义,但其只给出了救护车、运送型救护车和监护型救护车,故详细程度远不如QC/T 457-2013)
其中,美国的KKK-A-1822F是以总体车重标准值(GVWR)作为救护车的细分标准,故对确定归类的参考价值较低。
欧盟的CEN1789:2007按用途将救护车分为A型的病人转运救护车(type A:patient transport ambulance)、B型的急救车(type B:emergency ambulance)和C型的流动重症监护车(type C:mobile intensive care unit)。而根据标准给出的定义,只有A型病人转运救护车的用途描述为运送患者(for the transport of patients),B型急救车为用于患者的转运、基础治疗和监测(for the transport,basic treatment and monitoring of patients),C型流动重症监护车则用于患者的转运、深度治疗和监测(for the transport,advanced treatment and monitoring of patients)。因此,如果按是否主要用于载人作为区分归类的标准,那么看上去只有CEN 1789:2007分类下的A型救护车明显可以归入品目87.03,而B型和C型救护车都存在依据定义被解读为超出了“主要用于载人”的可能。
我国的WS/T 292-2008将救护车分为A型(普通型)、B型(抢救监护型)、C型(防护监护型)和D型(特殊用途型),其中仅A型“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的用途描述可认为符合“主要用于载人”而归入品目87.03,而B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C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与D型“为特殊用途”均可能被视为超出了“主要用于载人”的范畴而归在品目87.05。
我国的QC/T 457-2013对救护车的分类较前述标准更为复杂,包括运送型救护车(patient transport ambulance)、监护型救护车(emergency ambulance)、智能型救护车(intelligent ambulance)和特殊型救护车(special ambulance),特殊型救护车又按用途进一步分为传染病防护救护车(infection ambulance)、救援指挥救护车(medical command control vehicle)、救援保障救护车(medical rescue vehicle)、婴幼儿救护车(baby-emergency ambulance)和诊疗救护车(mobile clinic vehicle)。从标准给出的定义看,运送型救护车明显应按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归入品目87.03,而其他类型救护车的定义在文义上同样可能被理解为超出了“主要用于载人”的范畴。
注释说以注释列名为主要的归类依据。在协调制度注释的第八十七章,术语“救护车(ambulances)”仅作为“特种运输车辆(Specialised transport vehicles)”的一个实例存在于87.03品目注释,但因注释未给出详细的解释,故应参考其一般或商业的含义。
《韦氏大学英语词典》将“ambulance”释作:“一种转运伤员或病人的车辆(a vehicle equipped for transporting the injured or sick)”,可见术语“ambulance”与品目87.03对“主要用于载人(principally designed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 )”的要求本来就存在某种程度的对应。(注:词根ambul表示walk,即行走的意思)
反之,尽管87.05品目注释所列的“流动诊疗车(mobile clinic)”经常被作为一个与救护车进行比较的概念,但因品目条文已限制其非主要用于载人,故从语义上就不能被称作“救护车(ambulance)”。
事实上,即便在涵盖范围相对较广的QC/T 457-2013中,救援指挥救护车、救援保障救护车和诊疗救护车之英文也采用了单词vehicle ,而不是ambulance,故可认为三者超出了“主要用于载人”的范畴而应当归在品目87.05。相对地,运送型救护车、监护型救护车、智能型救护车、传染病防护救护车、婴幼儿救护车则可被视为ambulance归在品目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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