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的灰色产业链不断翻新套路,正在向新经济领域蔓延。之前有不少案例提及,不法分子通过囤积电商品牌,以恶意投诉、高价转让等套路获利,让电商品牌颇为烦恼!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第24438839号“亮神”商标异议案”案例评析显示,有企业及多家关联公司恶意囤积商标达2000多件,且多为他人天猫旗舰店店名。然而随着新《商标法》的实施,这些行为已经被严令禁止,最终无异于“搬石砸脚”!打击关联公司联合抢注他人电商名称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9807838号“亮神 LIANGSHEN及图”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囤积商标高达2000余件,多为天猫旗舰店品牌,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被异议人及其部分关联公司工商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异议人京东及天猫店销售记录、品牌授权书,被异议人抢注其他天猫商家店铺信息截图等。被异议人答辩理由主要为被异议商标已在先使用并提供了包装订制合同、广告制作合同等。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炊具;烹饪用炉;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1类“家用器皿;厨房用具;晾衣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亮神”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上述异议理由不成立。经查,被异议人及关联公司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被多家主体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本案的重点在于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该条款所规制的主要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注册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本案中,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86件商标,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有“三书”、“夕姿”、“宜莎恋香”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天猫旗舰店名称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商标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驳回,初步审定公告后被异议的16件商标均因恶意注册商标而被不予核准注册。此外,被异议人关联公司包括易县北极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79件商标,被异议17件 )、保定白子莲花商贸有限公司(申请44件商标,被异议5件)、保定森林鸮鹗商贸有限公司(申请81件商标,被异议12件)等公司申请的部分商标也均与他人天猫旗舰店名称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商标已在注册审查和异议程序中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部分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并结合本案双方商标文字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且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注册申请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联公司联合大量注册,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案件。与其他恶意抢注案件不同的是,被异议人并不是抢注知名品牌,而是抢注天猫网店名称。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名下同时注册了多家公司,联合申请注册商标,且均为抄袭、模仿天猫店铺名称。这种行为相当具有隐蔽性,孤立审查很难用现有法律予以规制。商标局对此类注册申请的审查,不限于申请人本人,也包括与其存在特定关系的主体。在异议程序中通过查询关联企业信息、商标申请审查、关联案件审理情况等,对商标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申请注册行为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甄别是否具有恶意注册情形,从而有效地限缩申请人恶意注册的空间,更好地实现立法意图,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企业或个人抢注商标多是为了获得商标转让费或者商标授权费,但抢注商标终究不是正途。现在商标审查制度严格,恶意抢注的商标被驳回的几率相当高,同时国家还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对多次恶意抢注的商标申请人,可能会被“拉黑”,这些人后期申请商标也将被严格监管。
商标是企业的文化标志,注册商标时要从经营需求、产品特色、商品用途等方面出发综合考虑。如果企业一味贪图“蹭热点”、“傍名牌”、“搭便车”,将很难打造品牌形象,传达企业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