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看似不能执行的财产之——关联公司

对于被执行人系公司法人的,往往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公司本身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与该公司关联的其他公司或控股股东却依然“荷包鼓鼓”。此时,债权人就只能望而兴叹、咬牙切齿吗?来看看万益案件执行部给您支招吧!

模拟场景

地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   物:张小忌    万益案件执行部赵慜律师

张小忌:赵律师您好,这次找您,是因为我们明教公司最近碰到了难题: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峨眉公司应向明教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2521万元。经法院查控,峨眉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是据我们多方了解得知,峨眉公司控股的倚天剑公司名下有诸多财产,且峨眉公司及倚天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周若若,周若若本人名下亦有很多资产。我们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明教公司能申请追加倚天剑公司及周若若承担清偿责任吗?

赵律师:张小忌先生,感谢您对万益案件执行部的信任,对您遇到的这个困境,万益执行律师有妙招,我们曾经代理过以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天鹰公司与舞当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舞当派公司应当向天鹰公司支付货款777万元及利息。后舞当派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经法院查控,发现舞当派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发现,舞当派公司的股权占比情况为张三枫占股88.8%、宋远乔占股11.2%。舞当派公司又全资设立了泰集公司,张三枫系舞当派公司与泰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舞当派公司与天鹰公司诉讼期间,舞当派公司以往来款为由转了一笔888万元至泰集公司账户。遂天鹰公司以舞当派公司、泰集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人员混同、恶意转移财产等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泰集公司及张三枫为被执行人。后泰集公司以其与舞当派公司存在正常交易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张三枫以其仅是舞当派公司的股东,且已缴纳完毕出资额,依《公司法》规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过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后,法院裁定追加泰集公司在无偿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对舞当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追加张三枫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法院判决如下

一、关于泰集公司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是否适当?

企业法人的财产既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继承,也是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担保。如果企业法人无偿转让资产,必然对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虽然法律规定撤销权制度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导致企业资产被掏空,且时隔时间较长导致债权人不便通过撤销权之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债权人要求无偿接受财产的关联公司在其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当事人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本案中,舞当派公司系泰集公司的控股股东,且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系张三枫,两公司系关联公司。泰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接受舞当派公司的888万元有合法理由,其接受行为属于无偿接受。且泰集公司是在天鹰公司与舞当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期间,明知舞当派公司存在败诉风险情形下接受的,客观上造成舞当派公司偿债能力降低,无法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定执行行为等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泰集公司作为无偿接受人应当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追加张三枫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是否适当?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案件之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天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舞当派公司的股东张三枫无偿接受了其财产,即使有证据证实张三枫与舞当派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但该种情形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理由。如果确实存在财产混同行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解决。

万益律师解惑

可以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者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实现对被执行人关联公司或者控股股东的资产进行强制执行的目的。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追加被执行人须遵循法定注意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

因此,对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或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转移风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侵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若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控股股东或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则可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提起法人人格否定之诉来解决问题。

这招执行关联公司财产的“乾坤大挪移”为您诠释了如何突破“关联公司或控股股东”的防线对其强制执行的问题,威力虽大但招数繁复,如您还不能运用得炉火纯青或是不想亲自发功,还请直接联系万益案件执行部的专业律师为您出手!

律师简介

黄文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吴俞霞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案件执行、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合同争议纠纷、公司非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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