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来了!香港《内陆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丨万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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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香港《内陆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Mainland Judgments in Matrimonial and Family Cases (Reciproc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rdinance已经立法会通过。

根据香港司法机构数据,在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期间,当事人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的近七万宗离婚案件中,涉及内陆婚姻的案件约占18%,即平均每年超过4000宗。然而,内陆法律现时没有明文规定可在内陆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法院就婚姻或家庭事宜作出的判决。同样地,除少数例外情况,内陆法院就婚姻或家庭事宜作出的判决在香港亦普遍不被承认和强制执行。由此可见,两地有迫切需要就相互承认和强制执行有关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实施双边安排,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济助,并减少就同一争议再提出诉讼的需要,从而节省时间和费用,减轻当事人的精神压力,符合跨境婚姻各方及家庭的利益。

香港《内陆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的条文主要可分成三部分:

(一)承认及强制执行内陆判决

内陆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一方,可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申请,以登记内陆判决中的指明命令(包括:关乎子女抚养权以及监护权的命令、批准离婚的命令和撤销婚姻的命令,以及关乎子女抚养费、夫妻之间扶养,以及婚姻双方财产分割命令等)。法庭如信纳申请符合有关要求,可批准登记指明命令。然而,另一方也可以在指定限期内向法庭申请将登记作废。当作废申请的限期届满,或作废申请了结后,申请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已登记的指明命令。

(二)承认内陆离婚证

内陆离婚证的一方,可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申请,以承认内陆离婚证,有关程序大致上与适用于登记内陆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程序相同。

(三)利便在内陆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判决

至于由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提出申请,由有关香港法院发出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证明有关判决是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并在香港生效,以便利当事人依据《安排》寻求内陆法院承认及强制执行有关判决。

《条例》顺利通过将会惠及跨境婚姻各方及他们的子女。借着订立更便捷和更具成本效益的机制,使当事人可以就内陆法院作出的婚姻及家庭民事案件判决,向香港法院寻求承认和强制执行,减少在香港和内陆同时提出离婚及相关法律程序的需要,亦可减轻离婚对双方及其子女造成的影响,缓和他们的情绪压力。女性通常是离婚案件中获得赡养费的一方,而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也大多是女性。现时《条例》涵盖赡养费的命令和家庭暴力情况下的保护令,将有助处理相关问题和加强对女性的保护,并减轻她们的情绪压力。此外,在《条例》的新机制下,一旦有儿童在香港被一方父母不当地迁移到或扣留在内陆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根据香港法院作出的相关命令,寻求内陆法院协助交还或交付,以应对香港社会所需。在订立有关法院规则后,香港律政司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商议《安排》的生效日期,而《条例》亦会在同日生效。至于内陆法院承认或强制执行香港的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方面,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实施《安排》。

【万邦讯】编辑: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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