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入刑首月,一女子以身试法被批捕
天津政法2021/3/3011:23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中“袭警罪”独立成罪,法律为执法者撑腰,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民警执法有了更坚强的法治保障,日前,本市东丽区检察院就批捕了一名袭警嫌疑人。
2021年3月5日23时28分许,本市东丽警方接群众报警,称辖区某KTV有客人喝多了发生纠纷。接报后,派出所出动警力迅速赶往现场。
“闹事者是一名20多岁的女性,呈醉酒状态,亮明身份后,对方多次言语辱骂民警,并蹬踹该KTV前台办公室房门。”谈及当时的场景,现场民警仍记忆犹新。
接下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闹事者周某(化名)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甚至出手将其中一名民警的手背抠伤,将另一名民警左眼角戳伤。
面对袭警的情况,公安机关调派增援力量,最终依法对嫌疑人周某进行刑事传唤。
“案发当晚,周某和朋友来到KTV的一楼大厅内,准备开房唱歌。期间,因为不胜酒力,周某摔倒在地并碰到了旁边一名男客人,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周某气不过主动报警求助,当赶到现场的民警详细询问情况时,她又开始耍起了酒疯……”通过固定证据和询问知情人,民警最终还原了整个事情的经过。2021年3月6日,公安东丽分局对周某立案侦查。
日前,案件移交到东丽区检察院,承办人综合全案证据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对民警实施抓挠,属于以暴力方法袭击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袭警罪。犯罪嫌疑人周某暴力袭警,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3月12日,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批准逮捕。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
其中,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