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律说:再审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再审事由之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1、主要证据:是指相对与案件的基本事实而言,只要对证明基本事实有较强证明力的,不论是直接或者间接证据均可。判断是否是主要证据,应看缺少该证据是否会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
2、伪造证据的类型:(1)模仿真实证据而制作的假证据。前提是存在真实证据,当事人希望得到与真实证据证明目的不一致的证明结果。(2)凭空捏造的证据。当事人为了制造虚假的基本事实,捏造一个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形成一个较强的证据链条。(3)编造证据:对正式的证据涂改、添加、挖补等变更改造。
3、实务中,应注意:
(1)对证据本身进行必要的分析比对,核实证据本身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完整、清晰、符合社会一般规律、一般常识等。常见的是确定是否存在模仿他人签名、“阴阳”合同、私刻公章、对证据进行涂改、剪切等情形。
(2)应当举证证明存在伪造证据的事实的存在,也要提供伪造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存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与伪造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且会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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