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而不缴、未扣未缴,有什么税收风险你知道吗?
一个公司财务人员咨询我,因为受疫情的影响,他们公司准备实发70%的工资,剩下的30%准备明年再一次性发给员工,问我这样做有什么税收上的风险?
我说:企业所得税是汇算清缴期之前发放就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未发放就不能扣除。不过,我想问一下,个人所得税你准备怎么扣缴?
他说:比如我们公司一个月应发50万工资,我在账上先按50万应发工资计算出得个人所得税扣下,但因为实际只需要应发35万的工资,我实际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按35万来计算出来的个税申报缴纳。
我说:你为什么不在账上直接体现为35万的应发工资呢?
他说:我们从去年开始一直是50万应发,所有的社保公积金都是按这个基数算的,明年也准备是这个数字,如果调整起来太麻烦了。
我说:你不想改应发工资的金额,那就把扣下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每个月都按时缴了。因为扣而不缴的税款,是有税收风险的。
他说:有什么风险?
我说:你这个扣而不缴的行为,就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了,扣缴义务人采取了虚假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会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他说:这么严重啊,这就算偷税啊,补税、加滞纳金、处罚款,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说:对,扣而不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就这么严重。我原先还觉得不会有扣缴义务人这么做,后来发现,还真有一些扣缴义务人因为各种原因,也许像你这样考虑的,没有把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时缴纳入库。
他说:什么情况算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呢?
我说: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公通字〔2010〕23号)
当然,如果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公司补缴了税款,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要注意,五年内的累犯,即使缴了税滞罚,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201条)【注:解读有误,首次补缴也要追责。】
他说:那如果我不是扣而不缴,而是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严重吗?
我说:如果是没有扣税,也会有法律责任,但确实要比扣而不缴轻很多。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他说:那就是如果没有扣缴,被查到后,只需要缴罚款,税款和滞纳金都不用考虑,对吗?
我说:未扣缴的情况下,滞纳金确实不用缴。但是否需要补扣税款,还需要知道一个文件需。国税发【2003】47号文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按规定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了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他说:那我明白了。税款扣而不缴风险很大,税款、滞纳金、罚款一样不少,一不留神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没扣没缴,被查到后,就是补扣税款,缴罚款。但不会被加收滞纳金,也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他说:可是现在个人都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了,如果汇算之后,个人已经把应补或应退的税款结清,公司还需要补扣税款吗?还要对未扣缴进行处罚吗?
我说:你这个问题很好。公司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被查到后是否需要再补扣税款,现在确实需要划分时间段来考虑了,税务局对2018年及以前的发放工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因为旧个税法是按月缴税,不存在汇算清缴的情况,公司如果没有扣缴员工的个税,员工就会少缴税款。所以对于这个时间段的未扣缴行为,税务机关除了会对公司处以未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外,还应该按照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补缴税款。
如果是对2019年及之后年度进行纳税检查,因公司预扣预缴也是法定义务,若未足额预扣预缴,也会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但税务机关是否需要责令公司补扣税款,确实是一个新问题。因为现在纳税人有自行汇算清缴义务了,过了汇算期后,税款多退少补,已经结清。此时,再责令扣缴义务人追补扣缴纳税人的税款,已经不合适了。所以我的理解是,应该是只有处以罚款这一个法律后果。当然这个问题因为时间未到,目前还不存在实际案例,也许今后遇到了,总局会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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