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需要哪些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二选一)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手续;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不委托代理人的)或委托手续。

拓展一:委托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拓展二:涉外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五百二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拓展三:涉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被申请人最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档案机读材料或公司内档资料(三选一)。
2、被申请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信息(非必须提供材料)
①自然人提供公安户籍信息证明;
②企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或档案机读材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

二、破产申请的立案与受理

29.债务人无法通知的处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尽快通过查阅工商档案、相关诉讼案卷等途径获取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管等的联系方式予以通知。采取上述方式后,债务人仍无法通知的,应当及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公告期限以七日为宜。

    注:虽然为非必须材料,但事先准备,有备而无患!

四、到期债权的证明材料(多选一)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2、无争议的债权,提供债权确认函、还款协议、债务人明确承认债权的书面材料等及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一)》P57,为防止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任意地以对债权有争议为由恶意拖延阻碍,对于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债权确认函、支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证据,债务人明确承认债权的,或者可以确定债权的,且债务人未能提供反证的,应当视为对债务不存在合理争议。
有争议的债权原则上要求先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确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

二、破产申请的立案与受理

25.破产申请材料

……

(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原则上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

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明材料(多选一)

1、提供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

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3、被申请人吊销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被申请人解散判决书复印件等被申请人解散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对于债权人来说,最简单最常用的还是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七、其他对破产审查有益的补充材料(非必需材料)

1、债务人财产线索
如债务人银行账户、房地产、股权、证券、车辆、到期债权及知识产权等,尤其是有些申请人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已经查询过相关财产的产权、查封及抵押质押情况调查的,还有可以从执行案卷中获得的人行、银行、房地产、股权、证券、车辆等财产查询资料,提供其详细资料有利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快速查清债务人财产状况。
2、债务人已知案件情况
尤其是很多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目的就是要中止某个案件的执行,提供相关案件情况,有利于法院或管理人及时向相关法院发送通知。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