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路军干部战士津贴费标准

第十八集团军总部于 1938年12月12日为统一各部队津贴标准,特规定各部队干部战士津贴标准如下:
1、正副师长、政委、参谋长、参谋处长、政治主任、副主任,各部长,师供给部长、政委,正副旅长、政委,伍元。
2、各科、处(长)营(长)团长、政委,旅、团参谋长,旅、团政治处主任,教导员,供给处主任,肆元。
3、各级股长、参谋、科员、干事、秘书、特派员、营支书、技术书记、测绘员、队长、连长、政指,叁元。
4、排长、文书、收发、理发员、管理班长、司号员、文化教员、卫士长,贰元。
5、连上士、卫士(特务员)、各级宣传员,壹元伍角。
6、能独立工作之译电员,叁元。见习译电员、参谋,贰元。师以上第一科参谋、机要科科员、守总机电话员,只限四人守一门,每月夜餐费壹元伍角。
7、战士、通信员、警卫员、号兵、炊事员、运输勤务员、卫生员照旧壹元,不另加。军区、军分区、纵队与师旅级同(军区等于师,分区、纵队、支队等于旅)。
8、等于旅之支队长、政委,伍元。等于营团之大队长、政委,肆元。等于连排之大队、支队,叁元。
9、电台、卫生部医务人员及各学校、教导队津贴另定。
10、各级技术人员除开支应得津贴外,不再另加发壹元。
11、以上规定自1939年1月份起实施,望切实遵照执行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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