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租房拟出新规:可申请互换住房!
因《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即将到期,为此,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拟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7月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细则》对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经营管理、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均做出了规定。
其中“房屋互换”条款中规定,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提出互换住房申请。
【互换原则】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之间互换住房遵循“平等自愿、无偿互换;统一平台、统一管理”原则。
【申请条件】申请互换的承租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8个条件:
1、没有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行为;
2、首次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满一年后可提出互换申请,租赁期间内只允许互换一次;
3、申请人(承租人)、共同申请人(共同承租人)和保证人书面达成一致意见;
4、承租同一套型住房不同小区的家庭之间可进行互换;
5、承租家庭不欠缴房屋租金、物业费、供热费等相关费用;
6、原承租房屋室内设施设备无缺失、无损坏;
7、原承租房屋无拆改或已恢复原状;
8、原承租房屋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互换平台】市住建委政务网设立“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承租家庭可登录后发布、查询房屋互换信息。
另外,《实施细则》明确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户籍地区住建委负责查验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情况,家庭人口按照补贴人口认定。户籍地区住建委对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持有效《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申请家庭,在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登录指定网站等方式进行登记。已确定选房顺序的家庭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依次选房。摇号入围后放弃选房资格、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住房的家庭,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且自《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有不良记录的处理】凡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停发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经营单位不予办理续租手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房管局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