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法复习】民事再审与抗诉
作者:吴长智
单位:安徽淮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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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中午接到一个新朋友的电话,下午去看了个案子。关于民事再审和抗诉,几年也不遇到一个,有点不是那么托底。慎重起见,还是梳理了一下,当做加深和巩固吧。
一、【案情简介】
1、自然人C于2013年因保证合同纠纷被自然人H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自然人C辩称“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希望在法院判决后原告能积极配合行使追偿权”。法院遂判决自然人C承担保证责任,归还本金及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2、2016年,自然人C获得新的证据;
3、2016年,自然人C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经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决定提审;
4、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提审,依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
5、自然人C现拟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二、【处理方向】
本案至此,自然人C在程序法方面对判决结果自我救济途径(直接权利)已经用尽,已经丧失依程序法的规定行使要求、请求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启动某种诉讼程序的权利,其申诉行为并不一定能引发再审,只是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
本案如再审,应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继续抗诉,或由再审法院院长依法定程序决定,或由再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
(二)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四、【要点和总结】
1、2012《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加强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检察监督成为案件再审后民事权利唯一也是最后的救济途径。民事检察监督程序被《民事诉讼法》置于法院再审程序的规定之后,对再审后的救济途径作出了明确指引,如果向法院申请再审没有得到支持,检察监督就成为唯一也是最后的救济途径。
2、据检察部门统计,律师代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比例不足10%。
3、民事检察监督有检察建议和抗诉二种形式,当事人申请检查监督,具体使用何种方式,由检察院决定。启动条件不同,不同方式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4、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当事人如仍不服判,应优选向法院申请再审;如再审申请被驳回或仍不服再审判决、裁定的,还可申请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还可能会引发再审程序。
5、因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法院不再受理再审申请,检察院也不受理当事人再次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6、建议当事人依法用尽救济途径,切勿因对二审的不良预判、考虑另诉救济等主观原因放弃上诉、申请再审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