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强拆,不能坐以待毙!
导读:征地拆迁的大致流程是行政机关发布征收公告、听取被征收人意见,评估房屋,之后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交付房屋,协商不成且相关法律程序走完的情况下,由相应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部分行政机关为赶工期或急于达成征收目的,不按照法定征收程序推进工作,在没有任何文件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国务院一再发文禁止违法强拆、暴力拆迁,但从实践来看,上述行为至今未能杜绝,并且频繁上演。
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征收行为,被征收人要坚决抵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征地拆迁不仅要满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更要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9日,金某经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可,在其所有的位于甲县乙村宅基地内经营丙加工厂,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铝塑门窗、中空玻璃加工,一直合法经营。
2014年4月29日,甲县人民政府没有向金某完全履行征用告知程序,在金某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甲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金某所属厂房,使金某经营场地中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及生活用品等全部毁损。
金某不服,认为甲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其场地厂房、损毁设备等行政行为违法,遂以甲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新邦律师说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本案中原告金某与被告甲县人民政府并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告甲县人民政府就拆掉原告金某厂房并损毁设施,其拆除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征收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本案中金某也从未拿到征收补偿款。
综上所述,被告甲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甲县人民政府强拆原告金某厂房行为违法,并赔偿毁损设施费用。
结语
国家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道路上稳步前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已颇有成效,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必然损害被征收人合法利益,但被征收人要敢于反抗,最重要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注意,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定要等到征收补偿款到位后,再交房搬出。
如若征收补偿款不到位,应拒绝搬离,行政机关强拆房屋,它就是违法行政行为。此时,被征收人运用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维权空间很大,创造协商契机,争取合理征收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