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吗?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九)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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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九)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