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建筑行业收入及成本确认

于洋说财税 2021-03-09

案例

济南金辉建筑公司与A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承建一栋办公楼,合同总价款为3000万元,合同预计总成本为2400万元。工期3年,第一年完工进度为30%,第二年累计达到70%,第三年全部完工,实际总成本为2550万元。

解析:

第一年

确认的合同收入=3000*30%=900万元

确认的合同成本=2400*30%=720万元

确认的合同毛利=900-720=180万元

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

第二年:

确认的合同收入=3000*70%-900=1200万元

确认的合同成本=2400*70%-720=960万元

确认的合同毛利=1200-960=240万元

第三年:

确认的合同收入=3000-900-1200=900万元

确认的合同成本=2550-720-960=870万元

确认的合同毛利=900-870=30万元

依据一: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工程合同收入、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1)确定完工进度

确定完工进度常用的方法:

实际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预计总成本×100%

(2)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成本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成本;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

依据二:

会计制度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六十二条 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条 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本年度的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成本。

第八十八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依据三:

《企业会计制度》:2001.1.1日在股份公司中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2007.1.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1.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对于建筑业小微企业的划定:

300万≦营业收入﹤6000万;

300万≤资产总额﹤5000万: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

资产总额﹤300万:微型企业

完工进度:  完工百分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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