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票支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怎么办?
1,什么是扣除凭证。
如果收款方应该开发票,就是发票;如果收款方不应该开发票,就是其它凭证。
收款方是否应该开发票,取决于其收款行为是否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是,就要开发票,包括免税行为,也要开免税的发票;如果不是,就不需要开发票。
总结一句话:只要是发生了应税行为就必须开具发票。但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有一个小变化,就是其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就是国家机关。按《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就是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
注意其中这几个字:“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者指“or”,及指“and”)
说明此时,发票+内部凭证,收据+内部凭证,都是合法的扣除凭证。这是一个突破。
比如,向个人支付利息1万元,个人放钱收利息是一个典型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必须要开增值税发票,此时,发票才是合法的凭证,其它凭证比如收据,如果代替发票使用,就是不合法的。这是基于《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
当个人应该代开发票却提供收据时,虽然在《发票管理办法上》属违法凭证,但在所得税上,却是“扣除凭证”,这就是突破。
简单说,如果个人收了1万元的利息,若其当季没有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只提供收据,也能税前扣除。
一些企业,尤其是电商平台,往往会向大量的个人支付劳务费或利息,而大多数人往往达不到起征点,此时不用再为发票纠结了。
当然,扣缴个税是另一回事,该扣缴的,依然要扣缴,与企业所得税无关。
2、无票开支的问题
对于满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要求的支出,如果应该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该怎么办?
之前就是一个字,“争!”。
无票支出到底该不该扣除?面对会计的这类问题,我回答往往是:“这不是一个该不该的问题,而是一个敢不敢的问题”。当然,胆小的人是不敢争的。艺高人胆大,所以会计还是努力提高自身知识结构,这样才能游走四方,永远处于不败之地。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出台后,对于这个争议,提供了一个相对和平的解决通道。如果是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明确了:可以用其它证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无法取回发票的特殊性。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第14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导致的确无法取得发票,则应准备其它凭证和证据,就能扣除。
第14条对特殊情况进行了罗列:“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是的,相信大家都看清楚了,“等特殊原因”,说明不止罗列的这几项,只要是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取得发票,就应该按第14条处理,不要被这个罗列限制了头脑。
此时,问题的关键是所提供的证据。
第14条明确规定了三大必备的证据:无法取得发票特殊情况说明、合同、现金收据。
注意,以上资料都是留存备查,只可能在税务稽查环节才会被拿出来争议。
说到底,稽查时,还得争,不会争议,就不会办税。以前都说老实人不一定吃亏,我觉得那是鸡汤,听听罢了,不可全信,不吃亏是小概率事件,吃亏才是大概率的,所以企业招聘中规中的会计是万万不能用的。
3、何时提供发票?
我经常强调,提供发票的最后时点,不要傻傻理解为“汇算清缴时”,这是税局教的,而我告诉大家的是在“税务检查时”。
如果税务检查时,你已经取回了发票,包括取得开票日期是汇算清缴之后的发票,都是没有风险的。这是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征管法本身得出的结论。小微企业抽查3%/年,也就是说平均33.33年才有可能抽查到你,只要控制好各项财务指标被查的概率几乎为0,这个需要有专业人士来指导。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则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这一结论,如果没有发票,税务会告知并要求其60天内补票,如果补不上,就不准扣。所以,发票的风险,最终都只有在稽查时引爆。
当然,《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之后,风险会放大。之前,只要后来取回发票就都可以扣;现在,则如果在被查后60天内没有取回,就不能扣了。这个是一个本质性的变化。
4、如果无法补开发票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最大的突破就在此处,其第16条直接规定:如果不能补开发票、也不能提供14条的真实性证据,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16条的“期限”,是指哪一个期限?一般理解是指第15条的期限,即:被税务发现缺票时,税务告知企业60天内补回,这个60天的期限。
当然,按第13条的规定,企业缺票,应该在汇算前补回。这也是期限。但既然税务检查时通知有新期限,还是应该理解为新的期限,即60天期限。
规定期限未能补回,则不能在发生年度扣除。
我们可以这样假设出未来的情景:某项开支没取得发票或第14条要求的证据,汇算时也没有取得,汇算时直接扣掉,稽查时没有取回,税务稽查要求60天内补,60天内也没有补上,则不能在当年扣除,必须要补税。
5、缺票怎么办
按《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这个文件,缺票的话,从两点入手:
1、 业务直接性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收据之类;
2、 缺票本身的特殊性,特殊性指外在的客观原因,自己在正常的情况下,的确无法取得发票。
把握以上两点的证据即可。
未来税务不认可这些证据怎么办?那就要稽查提供反面的证据来推翻。这一点属税企争议的内容,要进行必要的学习的训练,除所得税外,还必须把握征管、发票、争议的知识。
违法的业务难以有正确的处理方式,但处理得当风险会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