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稽查人员这样要求显然是错误的,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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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人员这样的要求显然是错误的,因为于法无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政策,在规定进项转出的项目时,都没有因为“进项销项倒挂”而要求转出的,没有依据的事,不能做。
这样的要求,一般是口头上的,或者征管部门日常检查与服务时,或纳税评估检查时的要求。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企业转出了进项,相当于企业自己的行为,企业因此而补税很简单。正确的做法,只能是质疑50元单位售价的合理性!
在正确的做法下,只可能涉及收入有问题,不可能涉及进项或成本。
这样,检查人员就必须与企业争议50元单位售价合理性的问题,往往这是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过程。如果存在太多争议,对于一项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而言,是很不妥当的事,所以,检查人员与会计一样,对合理性争议也心存畏难。纳税的事,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
税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的权力,这个权力是保障政府收入的一个带有兜底性质的工具。纳税人最难绕过的,就是这个税务机关的核定权。
稽查中的核定权,主要体现于对合理性的核定和关联调整的核定。
进行合理性核定时,稽查人员必须听取企业关于其收入金额“合理”的正当理由,合理性应该由企业举证。可以讲,该不该由此补税,直接取决于税务人员是否认可企业的理由。老板总认为“找借口容易、找方法困难”,如果与税务稽查对峙对峙就会知道,能够找到合理的理由或借口,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能。
税务机关对收人的核定权,主要来自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授权。
稽查实务中,企业被税务机关核定时,首先明白一个基本点:检查人员并不是质疑业务是不是真实、会计处理是不是正确、是不是实施了偷税行为,是不是隐瞒了收入…而只是认为“价格不合理”。千万不能把它与隐瞒收入等违法行为混淆起来。
所以,面对检查人员的质疑,企业攻击要害只有一点------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