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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说金融套利

文/周跃立

我的外公是一个商人,曾经是长江边上文化重镇李庄的商会主席,袍哥大爷。满脸络腮胡子,眉毛很长而且挺拔,在我学习绘画的时候,曾经被老师要求请外公去作为模特被大家练习写生。

小时候听外公讲故事,经常会提到他们当初做生意起步,是做一种“赶牛牛场”的生意。具体讲就是背着一个背篓,从这个场镇买到低价的商品,然后背到另外一个场镇高价卖出(有点像49年以后被长期打击的“投机倒把”)。就靠着这种原始的、辛劳的、略微有一点点技术和智慧含量的商业活动,为我母亲家奠定了殷实的经济基础。

外公他们的这种商业活动,实际上就是现代经济学、金融学所讲的“套利”行为。通俗的说,当两个市场出现价格差异的时候,就有了商业盈利的机会,也就是套利的机会。通过这种价格的差异,商人从中套取利益,也就简称为“套利“行为。

当然,现代社会的套利,尤其是金融套利,远远不是这么简单,已经升级了很多版本,在加入了现代金融、经济、计算机、信息技术、大数据、互联网、算法等现代元素之后,就更加让人神秘莫测。但其根本原理和逻辑,还是一样的。

学术上对于“套利”的表述是这样的:

套利,通常指在某种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在同一市场或不同市场)拥有两个价格的情况下,以较低的价格买进,较高的价格卖出,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下面,我们将陆续探讨一些在金融领域的套利现象和行为,首先谈谈被经常提及的“监管套利”。

对于“监管套利”,在国内外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在经济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便出现了监管套利机会,理性的市场主体会选择最优交易策略,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1)一个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个交易策略来实现。就像同一道数学题,一个方程式,可以通过不同的思路,不同的方法来解决的道理一样。也就是常说的“条条大路通罗马”。

(2)对于上述实质相同但形式不一的交易策略,监管制度存在着不同的对待方式。比如,在银行领域与证券领域,证券领域与保险领域,都存在着不同的监管政策,甚至由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在监管的口径上也有不小的差异,这就为金融套利者提供了巨大的套利空间。

银监会出台的“三违反,三套利 ’' 系列文件,大段篇幅提及监管套利,文件中说 ’' 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

通俗一点解释,监管套利是一种经济目的一般可由多种交易手段达成。由于监管层对不同的交易手段的合规性规定不同,因此金融机构可以采用能够达到规避监管规定、节省资本、少提拨备、规避信贷额度控制、扩大业务量等套利目的的交易手段。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银行自营资金想投资非金融企业股权,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购买企业股票,二是间接购买(例如银行先委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再来购买企业股票)。实际上,直接购买是监管禁止的,那么银行可以通过间接购买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认为这就是监管套利。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殷勇认为,当前监管套利存在六种表现形式,具体为:

第一是在期限方面套利,我们都知道短期资金成本低,长期投资收益高,但风险也高,所以过度借短买长,获取期限的溢价,这是一种常见的套利行为。

第二是信用套利,信用高的产品相对预期收益会低,因为它的安全性高,信用低的产品风险高,预期的收益也可能高。在投资活动当中,不顾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过于追逐高风险的资产去获取信用溢价的这种行为就是信用套利。

第三是流动性套利,很多金融产品实际上需要有相当多的流动性准备,流动性越高,相应来说损失的投资机会也会比较多,但是一些机构不顾实际流动性需求,片面地追求非流动性资产,去获取流动性溢价,这也是一种套利的行为。

第四种是币种套利,过去人民币有升值压力的情况下,很多机构进行负债的外币化、资产的本币化,现在又反过来操作,博取汇率利率之间的差异,进行币种套利。

第五种是资本套利,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以小博大,片面追求杠杆。

第六种是信息套利,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 买的不如卖的精 ',通过复杂的产品设计,恶意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殷勇指出,在这六个方面恶意的监管套利的行为,规避了监管的制度和安排,利用了监管当中不完备的方面,结果会造成整个金融体系风险严重失控。但是,对于这些具体操作套利行为的人,却从中谋取了巨大的利益,挣到了很多很多的钱。

(未完待续,请看下篇—— 票据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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