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企业购物抽奖活动,兑奖支出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给购买其商品的客户提供抽奖机会,对应的奖金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福建税务回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塞研时扣除。
因此,企业给购买其商品的客户提供抽奖机会,对应的奖金支出根据其业务实质,按照销售费用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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