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广告发布标准

教育培训广告发布标准

一、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应具有相关资质和许可证。

(一)公办教育机构(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人事部门或者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文件;

2.高校发布“在校内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同意发布广告的书面意见。

3.高校发布“在校外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在高校校园外与其他办学机构或单位的合作办学)招生广告,应当提交校外办学点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教学点备案证明。

(二)民办教育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其中,开展学历教育、学前辅导、自学考试辅导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提供由本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3.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民办学校广告备案证明材料。

(三)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在本市媒介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范围为“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不得发布未经市教委认定的国际课程招生广告,不得发布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设国际课程的招生广告。

四、高校所属机构(二级学院、系、处,及校内其他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高校及所属机构名义,面向社会举办(或与其他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也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发布招生广告。

从事基础教育(小学、中学阶段)的教学机构不得开展非学历教育,也不得对社会发布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

五、招生广告中应当使用教育培训机构的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各种不同类别的教育机构名称不得混淆,如把“进修学院”简称为“学院”。不得将商标、企业标识混淆为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如“XX教育”、“游戏学院”、“动漫学院”、“影视学院”等。

六、招生广告中不得对提高学习成绩、通过考试以及就业等作出缺乏依据的承诺,如“保证三个月提高学习成绩”、“签约保过”(保证通过考试)等。广告中不得以“定向就业培养”、“定向就业班”、“就业签约班”、“岗前实训”、“企业委培”等名义进行误导宣传。

七、招生广告中涉及合作办学内容的,合作各方均应具有合作办学涉及的教育培训办学资质和教育培训项目内容,如合作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培训的,各方都要具备高等非学历教育资质。

不得利用合作办学的名义开展超出办学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教育培训类别和内容,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合作办学发布含有学历教育内容的广告,中等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合作办学发布含有高等教育内容的广告,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合作办学发布文化教育培训招生广告。

普通高校不得以合作办学等方式委托不具备高等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开展委托招生、教学并发布招生广告。

八、招生广告中涉及学分置换内容的,应当取得高校同意置换学分的证明,广告中应当清晰注明“XX课程可以获得XX学校学分认可”,不能利用部分课程的学分置换谎称可以获得有关学校学位证书。

九、招生广告中涉及提供外教服务内容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允许校方聘请外籍专家的资质证明以及外籍教师的《外籍文化教育专家证书》。

十、招生广告中涉及颁发境外学历、证书等内容的,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中外合作办学资格。

十一、招生广告中涉及研究生培训(包括MBA、EMBA、MPA等)内容的,培训机构应当为普通高校以及国务院学位办批准的教育机构(如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十二、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以“计划外招生”、“招收(录取分数)线下考生”等名义发布招生广告,干扰国家正常学历教育招生秩序。

十三、不具有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 “XX教育咨询”的名义发布含有教育培训活动内容的广告。

版权所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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