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启用的?
2014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今年新会计准则对于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资本公积单独设置了“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但是具体哪些业务应该通过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哪些业务还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呢?
企业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直接通过“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和报表项目列报,不再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在对其他综合收益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通过“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处理,并与“资本公积”科目相区分。
(1)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
①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
②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享有的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利润分配以及其他综合收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份额
提示: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份现通过“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也不再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2)通过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内容
①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a.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b.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
②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a.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
b.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c.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
d.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e.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