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司的回复,证明我理解对了: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财税微波曾经咨询财政部会计,农业生产销售自产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会计分录该怎么做。比如,销售一批农产品,向购买方总计收款10000元,该怎么编制会计分录?
提问时,特别要求会计司不提摘录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就直接回答分录怎么写。
4月9日提交咨询问题后,一直没有等来会计司的回复。但今天,财税微波在翻阅会计公布的一些咨询问题时,发现有个问题,和我问的非常像相,特摘录以飨读者。
留言编号:1623-3674037 答复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1-05-12]
单位:*** 姓名:******* 电话:***********
你好、我司是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免征增值税部分是否需要计入“其他收益”
财税微波曾经在拙文《我们可能是误解了22号文》(点击标题即可阅读)中说,“在交纳增值税的时候,被减免掉的增值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而农业生产销售自产的符合增值税免税规定的农产品,就没有也无须这样做。”
其实,我们这样想一下哈:如果这样的情况不免税,农业生产企业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只经营这一业务(即进项税额无需分摊),当期取得进项税额50元,当期销售总额(含税)1090元。其他增值税业务。则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额40元。
但如果按一些老师说的,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来的销项税额是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90元,要记入“其他收益”科目。
哪有这个道理,不免税时,不过才缴50元增值税,现在你说免了增值税90元?!!
会计司的权威回复,厘清了人们对22号文的认识。读者诸君在业务操作中,要记得: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才需要按22号文的规定,记入“其他收益”科目。